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绩效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评估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医院、高等院校等各类事业单位。
    三、考核指标体系
    1、工作业绩。包括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任务、质量和数量等方面的指标。
    2、队伍建设。包括工作人员素质、流动率、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指标。
    3、财务经济。包括经济效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指标。
    4、社会责任。包括服务标准、安全生产、社会公益等方面的指标。
    四、考核周期
    考核时间为每年年底,考核周期为一年。
    五、考核对象
    1、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2、各具分支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
    六、考核方式
    1、自评。各事业单位应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任务,对本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撰写年度管理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考核办法    2、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根据各事业单位自评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在本年度末对各事业单
位进行考核评估。
    3、众评价。单位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社会评价等形式,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考核评价。
    七、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将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等级,并据此确定绩效奖励和管理措施。
    2、考核结果对工作人员升迁、绩效考核等有重要影响。
    3、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及目标任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印发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宣传教育。同时建议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特点,根据情况进行细化及补充。
    3、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办法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