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其积极性,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辞退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考核办法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和知识更新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第五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对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等级及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要求。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能量化的要量化,不能量化的要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六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㈠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力,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工作任务比较差,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称职: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工作有创新,在科研、
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称职: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称职: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力,职业道德欠缺,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工作任务一般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称职: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工作责任心不强,组织纪律性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㈢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称职:
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做好劳动安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称职:
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差,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遵守工作或操作规程较差,造成一定失误,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称职:
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差,缺乏责任心,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以上各类人员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民意测验中,称职率必须在90%以上。凡在当年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或违纪行为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虽然完成了工作任务,均可定为不称职。第七条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
第三章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实行领导与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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