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绩效考核评价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1  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公司绩效考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及时对员工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并通过评价合理地使用人才,提高员工素质,激发员工潜能和工作热情,确保公司生产和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制定本办法.
1。2  考核原则
绩效考核评价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真实地反映被考核人员的实际情况,避免因个人和其他主观因素影响绩效考核的结果。
1.3 考核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和全体在岗员工(供电所考核到单位)。
2 考核分值与权重
员工绩效考核总分为100分,由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三部分组成.各类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所占权重各不相同。具体权重比例设置见下表。
员工类型
权重比例(100分)
工作业绩
工作能力
工作态度
中层管理人员
75
5
20
部室一般人员
65
10
25
班站长
65
15
20
副班站长、
工作负责人
55
15
30
班员
50
15
35
3  考核等级
3。1  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共分(A、B、C、D、E)五个档次。其中A档为优秀,B档为良好,C档为一般,D档为较差,E档为差。
考核结果
标准
考核分值
档次系数
A
优秀
100分≤考核分≤105分
1。2
B
良好
85分≤考核分<100分
1。0
C
一般
69分<考核分<85分
0。8
D
较差
69分
0.6
E
0分
0
3。2  各层次员工月度绩效考核结果按分值高低,以强制分布法予以控制,其中A档的人数不超过总数的20%,C档及以下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5%.其中中层管理人员正职由公司分管领导进行考核,中层副职由部门正职考核,但正职、副职中列A档或C档及以下者,由公司绩效考核委员会进行平衡,其它人员由直接上级进行考核。当A档或C档及以下人员数出现小数时,进行取整,剩下的小数位并入次月或次年度,少于5人的部门和班站,小数位可以跨年度累计.各单位(部门)员工年度绩效考核总人数的核定以本年度12月份人数为准,调入或调出人员按实际月份计算考核结果。本单位考核人员按本单位(部门)、班站人员实际人数核定(在外长期学习、培训人员除外)。
3.3  当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为A和E档时,在绩效合约上必须写明原因。同时每月或年度的考核分值,由员工与直接上级进行有效沟通并以确认后的绩效考核分值为准。
4  考核标准
4。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绩效考核办公室认定,当月或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可酌情加1-5分。
4。1.1对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提出合理化建议,经论证富有成效者;
4。1.2  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富有成效者;
4.1.3  执行紧急重大任务能限期完成者;
4.1。4  维护公司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4。1。5  成绩突出,受到公司或上级表彰和表扬者;
4。1.6  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或重大事故苗头,适时消除或处置适当,使公司免遭损害者;
4.1。在公司管理、经营或生产过程中,对重大决策出谋划策,卓有成效者;
4。2  A档、B档、C档分别按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三项考核得分进行评定。
4。3 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月度绩效考核结果评定为D档,评定D档的人员考核计算得分为69分。
4.3.1  考核期内未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或开会迟到、早退,工作中擅离岗位、经上级提醒后仍未改正者;
4。3.2  在生产(工作)时间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炒股、非组织安排进行下棋、打牌、打麻将或利用计算机聊天、玩游戏者;
4。3.3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吵闹扰乱秩序者;
4.3.4  工作时间穿短裤、拖鞋、背心、赤脚、赤膊进入生产场所和工作场所者;
4.3.5  工作时间内携带小孩进入生产岗位和工作场所者;
4.3.6  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拒不接受领导安排的工作,给工作造成影响者;
4。3。员工之间发生打斗、酗酒闹事,产生不良影响者;
4。38  因个人不良行为影响和损害公司形象,经查实者;
4.3.9 发生家庭、邻里纠纷,造成影响单位工作或一定社会影响者;
4。3.10  经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况者。
4。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月度绩效考核结果评定为E档。
4。4.1  各单位(部门)、班站的员工正在执行的待岗者;
4.4。2  在工作过程中,故意刁卡客户者;
4。4。3  未请假或未经批准不上班,月累计旷工1天者;
4。4.4  月度考核结果连续二次评为D档者;
4.4.5  工作中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听从指挥者;
4。4。6  工作中妨碍各级领导或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者;
4。4.7  受行政警告、记过、党内警告处分者
4.4违反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者,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4.4.经绩效考核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况者。
5  附则
5。1考核办法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5.2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