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落实考核办法
第一条 实行工作落实考核是企业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工作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工作效率的内在要求,对于提高执行力、改进工作作风、建立良好地企业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部门为单位,对公司安排下的工作进度或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由各部门主管副总为其工作落实情况负责。
第三条 对于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各主管副总应及时督促下属负责人员按时完成和汇报,对于未能按时完成或汇报的,将按本办法规定对主管副总进行处罚。
第四条 对于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时完成工作,需要顺延或终止的,由主管副总报总经理,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顺延或终止。
特殊情况包括:
(1)为了完成更重要的工作,而必须暂时中止手头工作的;
(2)因客观条件的缺失或变化,需要延长时间或无法完成的.
第五条 由工作布置人负责对其布置工作的进度情况进行检查。
存在未能按时完成情况时,工作布置人应通知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汇总后,在月底报于总经理,经总经理确定额度后,财务部从相关副总工资中扣除。
考核办法第六条 对于未能按时完成工作的,按下列标准进行:
(1)未能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的,如周工作安排、工作总结以及其他所需要报送的材料,每次50元;
(2)对于公司安排的工作,未能按时完成进度的,每次100元;
(3)因工作延误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总经理可以对主管副总进行不高于500元的。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