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大然、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大毛坦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5 
【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54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树东马凤霞邵波 
【审理法官】王树东马凤霞邵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付大然;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大毛坦村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付大然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大毛坦村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付大然 
【当事人-公司】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大毛坦村村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沈维法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沈维法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沈维法 
【代理律所】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一村一大付大然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大毛坦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观点】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依司法拍卖取得所有权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村××村××号××栋××楼房之间的沟是谁挖的。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依司法拍卖取得所有权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村××村××号××栋××楼房之间的沟是谁挖的。付大然取得上述两栋住宅楼房的所有权及该楼房占用和附属的土地的使用权后,发现两栋住宅楼房之间被他人挖一深沟,付大然主张沟是村委组织挖的,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上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沟是被上诉人组织挖的,因此,一审法院对付大然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由于不能确认位于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村××村××号××栋××楼房之间挖沟的侵权人,上诉人可自行将该沟填平,并保留证据,待确认具体侵权人后,再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
述,付大然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付大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19:13:24 
付大然、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大毛坦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3民终54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大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维法,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大毛坦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国防,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大然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大毛坦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9)鲁1311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付大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维法、被上诉人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大毛坦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付大然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恢复原状或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万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31日,被上诉人为阻止上诉人处置司法拍卖购得的6、7号两座楼房,组织十余个村民并雇佣挖掘机,在两座楼中间挖深达两米的大坑,上诉人对此向公安机关报案,高都派出所出警四人到现场,有高都派出所盖章的说明。对此事实,2019年4月4日售房协议的购楼房大毛坦村民孙春雷、
吴守强、孙春田、付全德、孙春瑶五人也作了确认。另外,被上诉人在2017年7月临沂市中级法院拍卖6、7号座楼期间,就曾组织村民到场参加的每个村民一天50元报酬,进行挖沟并动用挖掘机等妨害行为,以此对抗中级法院的拍卖执行,被上诉人在6、7号两座楼的问题上早有组织村民,动用挖掘机侵害、阻碍执行的先例(见2018年7月15日村民侯廷美、孙春雷、吴守强、孙春田、陈文超、付平联名的请求书)。综上所述,一审因被上诉人害怕承担责任而拒不承认而判决驳回上诉人请求明显错误,侵权事实清楚,应判令其恢复原状或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大毛坦村村民委员会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付大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余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付大然于2018年11月15日通过竞买号H8354,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开展的“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村××村××号××栋××楼房(均含储藏室)”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
出具《成交确认书》一份。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5)临执字第332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大毛坦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大毛坦村驻地的六层6号楼、7号楼两栋住宅楼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付大然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付大然时起转移”。付大然于2019年6月19日诉至法院,主张大毛坦村委会组织人员抢占上述两栋楼房,并聚集村民采取路面挖沟等行为阻碍付大然对涉案两栋楼房行使权利,付大然因此要求大毛坦村委会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本案中,付大然于2018年11月15日在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并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出具《成交确认书》、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5)临执字第332号之一执行裁定予以确认,付大然因此获得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村××村××号××栋××楼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付大然对涉案6、7号两栋住宅楼房享有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
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付大然主张大毛坦村委会对其财产权利进行了侵害,大毛坦村委会对此不认可,原告应举证证明大毛坦村委会存在侵权行为。原告提供的《请求书》落款时间为2018年7月15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5)临执字第332号之一执行裁定,确认自该裁定送达付大然后,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村××村××号××栋××楼房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转移归付大然所有。《请求书》显示村民进行挖沟等行为系为了阻止第二次拍卖,被告不认可该《请求书》中载明的村民挖沟等行为系受被告的指示和组织进行,此时付大然尚未取得涉案楼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该《请求书》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享有的涉案楼房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进行侵害。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系由原告制作,该《情况说明》仅陈述了原告于2018年12月31日与十多个人在涉案楼房处发生争吵之事,不能证明涉事的人员系受大毛坦村委会组织、指示进行挖沟。综上,付大然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大毛坦村委会系侵权人,原告要求大毛坦村委会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证据不足,本案中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付大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付大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