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艰巨性:由于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建设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远远落后于发达的工业国家,再加上我国熟悉和参与法制建设的人们往往又是信息技术化建设的“门外汉”,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必然是艰巨的。
2、国际性:由于电子商务要在一个无国界的全球商务环境中运作,而我国国内的法制建设离开“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尚有不小的差距。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既要考虑国内的环境,又要与全球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同步”。
3、复杂性:由于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必然存在着利益冲突,必然会进行力量和智慧的较量;在国内,电子商务带来的变革也必然会引发各方即得利益的重新分配,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必然很复杂。
4、长期性: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全球范围运作的极其复杂的国际社会系统工程,其法制建设的涉及面十分广泛,内容也十分繁杂,既涉及国内法,又涉及国际法;既涉及民法又涉及刑法;既要修改现有的法规,又有可能制定新的法规。
关键词:艰巨性国际性复杂性长期性
目录
摘要 (Ⅰ)
Abstract (Ⅱ)
一电子商务立法的概述 (1)
(一)电子商务的含义 (1)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1)
(三)电子商务立法的内涵 (1)
1. 广义的电子商务的定义 (1)
2. 狭义的电子商务定义 (2)
二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 (2)
(一)电子商务立法在国际的现状 (2)
(二)电子商务立法在国内的现状 (4)
三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何基本原则 (4)
(一)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 (4)
1.对技术规范进行法律确认 (4)
2.适应国际形势促进国际发展 (5)
3.整合社会资源,健全我国的法律 (6)
(二)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7)
1.开放中立原则 (7)
2.协调性原则 (8)
3.安全原则 (9)
4.鼓励促进与引导作用 (9)
四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 (9)
(一)电子签名 (9)
(二)电子支付 (11)
(三)电子信息交易 (12)
1.电子信息交易的参与者 (13)
2.电子交易关系的客体 (13)
3.电子交易的内容 (14)
结论 (14)
致谢 (16)
参考文献 (16)
一电子商务立法的概述
(一)电子商务的含义
所谓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
电子商务的具体含义是指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供需双方都是商家(或企业、公司),他们借助Internet的技术或各种商务网络平台,完成商务交易的过程;这些过程包括:发布供求信息,订货及确认订货,支付过程及票据的签发、传送和接收,确定配送方案并监控配送过程等。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1)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无国界性、无地域性。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人们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概念在互联网下变得毫无意义,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很多跨国交易甚至可以不受海关检查而自由进行,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观念的贸易。
(2)电子商务中使用的货币是电子货币,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它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数额不可能巨大,然而电子货币中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蔽、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此,逃税的可能性大大增强。
(3)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人员具有隐匿性。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进行
交易,交易双方的名称和经营地点不易确定,具有隐蔽性。
(4)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场所是虚拟市场,电子商务通过虚拟手段缩小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互联网上的商店是一个虚拟市场,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
(5)电子商务中的信息载体是数字化和无形的。能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息大都是二进制的数字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传输时一般都已被压缩。所以除非进行转换,否则很难了解所传输的内容。
(三)电子商务立法的内涵
1. 广义的电子商务的定义
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之间(主要是企业与企业之间B to B、企业与消费者之间B to C)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所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
对上述广义电子商务的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和理解:
首先,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进信息技术的商务方式。交易各方将自己的各类供求意愿按照一定的格
式输入电子商务网络,电子商务网络便会根据用户的要求寻相关的信息,并提供给用户多种交易选择。一旦用户确定了交易对象,电子商务网络就会协助完成合同的签订、分类、传递和款项收付结转等全套业务。为交易双方提供一种“双赢”的最佳选择。
其次,电子商务的本质是商务。电子商务的目标是通过互联网络这一最先进的信息技术来进行商务活动,所以它要服务于商务,满足商务活动的要求,商务活动是电子商务永恒的主题。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商务也是不断在发展的,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将给商务本身带来巨大的影响。从根本上改变人类社会原有的商务方式,给商务活动注入全新的理念。
第三,对电子商务的全面理解应从“现代信息技术”和“商务”两个方面思考。一方面,电子商务所包含的“现代信息技术”应涵盖各种以电子技术为基础的现代通讯方式;另一方面,对“商务”一词应作广义的理解,是指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一切商务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用集合论的观点来分析, 电子商务是现代信息技术与商务两个子集的交集。
2. 狭义的电子商务定义
狭义的电子商务定义是仅仅将通过因特网(Internet)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归属于电子商务。从发展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在考虑电子商务的概念时,仅仅局限于利用因特网(Internet)进行商务活动是远远不够。将利用各类电子信息网络进行的广告、设计、开发、推销、采购、结算等全部贸易活动都纳入电子
商务的范畴比较符合发展实际。正如美国学者瑞维·卡拉塔和安德鲁·B·惠斯顿所指出的:电子商务是一种现代商业方法,这种方法用来满足企业、商人和顾客的需要为目的,通过增加服务传递速度、改善服务质量,降低交易费用来达到上述目的。今天的电子商务通过少数计算机网络进行信息、产品和服务的交易,未来的电子商务则可以通过构成信息高速公路的无数网络中的任何一个网络进行交易。也就是说现在电子商务以Internet为主要载体不等于只能永远采用这一种载体,未来的电子商务必将采用比Internet这一现有的覆盖最为广泛的载体还要先进得多的其它网络载体。
二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
(一)电子商务立法在国际的现状
从发达国家目前的动向来看,他们基本上是从一个战略发展的角度来规范和建立电子商务立法规则的。例如美国,它着眼于21世纪经济的持续增长,为此发展电子商务更成为克林顿政府第二个任期内的主要任务。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起草电子商务基本框架、签署双边协定、发表白皮书等,其目的都是为了争取制定电子商
务国际规则的立法权。通过对美国1998年以来发表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性文件,基本框架原则以及美国和日本、欧盟、法国、北爱尔兰等国签署的双边协议来看,美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政策和原则框架已趋向成熟,并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各国发展电子商务的先导。
就目前的现状而言,探讨电子商务立法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诉讼程序、诉讼管辖等细节条款还为时过早,因此国内外都从制定和细化有关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问题着手。例如,1998年欧盟已提出了一个行动计划,经过一年来的实践和总结,今年10月发表了该计划的第二版,并得到了一些国际商会的支持。在这个计划中所提出的国际立法原则与大多数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和立法相吻合,值得借鉴和研究。这些基本原则概括如下:
(1)电子商务基本上应由私营企业来主导;
(2)电子商务应在开放、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发展;
(3)政府干预应在需要时起到促进国际化法律环境建立、公平分配匮乏资源的作用,而且这种干预应是透明的、少量的、重要的、有目标的、非岐视性的、平等的,技术上是中性的;
(4)使私营企业介入或涉入电子商务政策的制定;
(5)电子商务交易应同使用非电子手段的税收概念相结合;
(6)电信设施建设应使经营者在开放、公平的市场中竞争并逐步实现全球化;
(7)保护个人隐私,对个人数据进行加密保护;商家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设施,并保证用户能方便实施、使用。
WTO有关电子商务的工作计划
WTO对于贸易领域的电子商务已提出了工作计划,特别针对服务贸易提出了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如电子商务定义、司法管辖权、电子商务分类、协议签署等,至于其它如关税、个人隐私、安全保证、国民待遇、公共道德等问题也提出了讨论和研析。
WTO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范围
(1)跨境交易的税收和关税问题:包括是否交税、税收管辖、防止双重收税、税款流失等问题。
(2)电子支付:电子商务支付应由私营企业和政府联手合作,特别要防止欺诈、伪造的发生。
(3)网上交易:应建立统一的商业法典,基本精神是鼓励、开发国内外的技术标准和规则,力求全球一致化,重点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使电子签名合法化、确定化。
商务活动(4)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清晰的、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是必要的。特别要防止盗版问题,推动多边协议制定,以利国际协调。
著作权: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有两个国际条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
专利权:建立一个国际有效的、通用的专利申请标准是必需的,目前欧盟已有一个特别委员会正在研讨这方面的问题。
商标权:城名的国际统一标准已达成共识,但对商标是否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还存在分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进行有关问题的研究,欧盟更提出了一个在线调解的建议。
(5)个人隐私:应受到保护,采集使用时应经过用户同意,要建立双边的、多边的个人隐私保护指南、商家自律规则。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可能会产生新的贸易壁垒,值得注意。
(6)安全保密:主要针对商家、个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全球信息技术设施委员会建议安全保密应由用户自选,市场驱动,并建立相应的工业标准,明确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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