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与意向书的区别
——兼议《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
魏冉
摘要:预约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本约合同之合同。预约合同广泛存在于日常生活和司法实务之中,《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将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认定为预约合同,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正式确认了预约合同的法律地位。但对于不同的法律文书是否能够认定为预约合同,从而享有预约合同带来的权利,承担预约合同产生的义务,颇有争议,特别是在意向书这一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文书形式上,不同的场合以及不同的文书内容均有可能对该文书能否认定为预约合同产生颠覆性的影响。预约合同和意向书的基本概念、性质、特征等方面均存在区别,该司法解释对意向书不作区分而一律视为预约合同的做法并不妥当。关于意向书成为预约合同的要件,本文认为应主要依据意向书与预约合同的区别以及预约合同的性质,并结合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进行概括总结。
关键词:预约合同意向书本约合同
目录
引言 (1)
一、预约合同 (2)
(一)预约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
(二)我国法律与比较法中的预约合同 (2)
(三)预约合同的制度价值 (3)
意向合同(四)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 (4)
二、意向书 (5)
(一)意向书的概念与特征 (5)
(二)意向书与预约合同的比较 (7)
三、意向书成为预约合同的构成要件 (8)
(一)缔约当事人适格 (8)
(二)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8)
(三)标的——缔结本约 (10)
(四)权利义务明确具体 (10)
(五)其它特别成立要件 (10)
结语 (11)
引言
意思自治是民法精神核心之所在,在合同法中,合同自由原则将意思自治原则体现的淋漓尽致。一般来说,一个合同将经历缔约、生效、履行三个阶段,而在合同缔约过程当中,合同当事人双方反复磋商,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拉锯式的谈判,合同自由原则在缔约过程中发挥了最为重要的作用。
而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双方所缔约的合同有万千形式,有的严格按照要式合同要求进行缔约,有的不要式合同的缔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采用自己所习惯的格式及语言进行缔约。由此,认定当事人所缔结“合同”的性质就尤为重要,因为一个性质相异的合同在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对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方面会有深刻的影响,故而在民法理论中应当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做细致区分,为司法实务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奠定基础。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是合同的一种重要分类,这种分类是以一个合同的订立能否以另外一个合同之内容为内容作为标准而划分的。在我国民法学界中,对于本约合同、预约合同等相关理论早有研究,但是直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才真正在司法解释的层面上确立了预约合同的法律地位。《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列举了预约合同的多种形式,其中包括意向书,这种列举在实务中对于意向书法律性质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该司法解释中并未对于社会生活中的多种意向书进行区别而将其一律视为预约合同,这种分类方式值得探讨。
一、预约合同
(一)预约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预约合同,也称为预备性契约,是指当事人约定为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的允诺或协议。史尚宽先生给预约下的定义是:“预约,通常是指将来订立一定契约之契约。”1王泽鉴先生认为:“预约,乃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本约则为履行该预约而订立的契约,故预约亦系一种契约(债权契约),而以订立本约为其债务的内容。”2《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于预约的定义是:“预约,是指由一个人
作成的契约或约定,它具有排除这个人合法地进入另一项性质相同的合同的属性。”3本文认为,预约合同是指以在将来某一期限之内订立本约合同为内容的合同。
预约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具有以下几点鲜明的特征:
1.预约合同是无名合同
在我国《合同法》分则中所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当中并不包括预约合同,故而预约合同属于无名合同的一种,无名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依据合同法总则并参考分则中最为相近的合同进行。
2.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在预约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即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该合同成立的要件。同时预约合同不要求双方当事人采取特定的形式,书面方式、口头方式所订立的合同均可成为预约合同。
3.预约合同属于债权合同
债权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关系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某种给付的合同。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预约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最为常见的情形就是在预约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间之内订立本约合同,所以,在预约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依据合同内容请求对方为一定给付。
4.预约合同一般以特定的行为作为其合同内容
在常见的预约合同当中,预约的主要目的是期待着在未来形成一个确定性的合同。就预约合同的标的而言,行为的给付与注意是预约的宗旨,同时,该行为必定是作为而不是不作为,即当事人要承担在将来订立本约的作为义务。4
(二)我国法律与比较法中的预约合同
在社会生活中,预约合同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例如,民间婚约、高校毕业生在毕业之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秋粮预购协议等都属于预约合同的范畴,这些预约合同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
但是,不论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还是1999年的《合同法》都没有与预约合同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页。
2王泽鉴:《债法原理》(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页。
3Black's Law Dictionary,5th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79,p.1060.
4石晓莉、毛建军:“预约制度研究”,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第24-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