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合作社的名称是:____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登记地址位于______。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宗旨是: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产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品质。
第六条本合作社的合作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第七条本合作社的章程是本合作社的基本组织制度,具有合同的强制力。
第八条本合作社的财产独立于其会员个人和其他组织,合作社具有自己的财产权,但不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合作社的会员
第九条本合作社的会员是指依法加入本合作社并拥有该合作社分红权利和参与决策权的农民。
第十条加入本合作社的农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二)愿意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的会员分为农民会员和企事业单位会员两类。
(一)农民会员是指加入本合作社的农民个体。
(二)企事业单位会员是指农民合作社或其他农业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个人农民会员以每户一个农户为单位,每户农户只能加入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会员必须具备开展农业相关经营活动的资质,并向合作社提供该资质证明。
第十四条本合作社的会员有权享受本合作社的各项服务,参与决策,分享分红。
第十五条本合作社的会员有义务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按照本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购买本合作社商品或服务。
(三)积极参与本合作社的决策和经营活动。
(四)及时缴纳会员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章合作社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本合作社的决策机构为会员代表会议,行政机构为理事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会议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行使决策权。
(一)会员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二)会员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会议召集须提前三十天通知会员。
(三)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需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赞同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会议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查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经济决算。
(四)决定本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和政策。
(五)处理重要事项和纠纷。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一)理事会由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成员不超过9人。
(二)理事会由会员代表会议选举的董事长带领。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会议的决定。
(二)制定和实施本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决策。
(三)组织拟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经济决算。
(四)落实各项农村政策,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章合作社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本合作社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农村经济合作社
(一)购买生产资料和设备。
(二)租赁生产资料和设备。
(三)提供相关服务的费用支出。
(四)经营活动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五)其他经营需要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本合作社的会员认购资金不能超过其年度纯收入的20%。
第五章合作社的分红和退会
第二十四条本合作社的分红按照会员实际购买本合作社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会员享有分红权利,并按照本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进行分红。
第二十六条会员有权自愿退出合作社,并请求退还其会员认购资金。
(一)会员退会需要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理事会。
(二)会员退会后,其会员认购资金将按照规定进行退还。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需要经过会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我签署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