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盘活流通、互利互惠、促进发展为目的,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施行后才规范进入农村的新事物。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状
1.1增加了农民收入
由于信息不通、组织不力等原因,“一家一户”的小生产模式往往造成农产品销售不畅、价格低廉,而合作社的成立则有效扭转了这种不利局面。
1.2提高了风险抵御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信息整合、分工互助、智慧共享等多方面的优势,通过互助来分散市场风农村经济合作社
险,对产销活动的产前、产中、产后都有促进作用。在生产环节,由合作社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统一提供技术指导,降低了生产成本;在销售环节,由于合作社与部分生产加工企业建立了相对稳定的业务关系,种植户根本不用担心销售渠道、销售价格等问题。另外,由于合作社建立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有效避免或降低了可能发生的个人经济损失。
1.3优化了农村经济管理体制
通过合作社的形式,形成了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经营,解决了龙头企业与农户对接和协调问题。合作社采取基地种植、自主加工、自主销售的“一条龙”经营模式,经营效益明显提高。目前,在我分局的引导下,他们正积极打造自己的农产品品牌。
2.存在的问题
2.1人才缺乏
由于进城务工的青壮年农民较多,因此造成了农村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缺乏。另外,合作社牵头人虽然是本地的一些能人或专业户,但仍缺乏全面管理经营知识,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这些都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2.2运作不规范
个别专业合作社在成立时,吸收社员不规范、社员入股不规范、年终分红不规范、各项制度不健全;有证无牌,只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无办公场地等;章程不规范;注册资金与实际出资不符;其四是组织机构不健全。
2.3是思想不端正
一些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存在等、靠、要的思想,等政策、靠扶持、要资金,自我发展信心不足。还有个别专业合作社,就是由一些在社会上有地位、有关系、有头脑的人牵头主办,就是为了获取国家扶持资金,根本就没有想如何为农民服务,有其名无其实。
2.4宣传力度不够
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登记管理条例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对国家赋予农民经济合作社组织以法人资格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对合作社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不够了解,有种种疑问和顾虑;偏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强,合作经营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我省农业生产周期长,农民
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短的影响,示范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
2.5缺乏资金扶持,发展难有后劲
从目前运行的合作社看,不仅数量少、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还缺乏外部力量的扶持,尤其是各大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财政应适当安排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组织的建设,以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各项配套政策迟迟不能到位。
3.促进合作社发展的措施
3.1重视合作社人才培养
农民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进程,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应开展对农民的培训普及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和风险意识,逐步改善农村人力资源状况,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健康发展;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培养一批合作事业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内部教育和学习机制,引导社员加深对合作制度和组织章程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和对合作社的
认同感。
3.2搞好典型示范,发挥合作社的带动作用
要继续坚持分类指导、典型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通过示范性合作社的辐射带动作用,帮助农民众增强合作意识,带动农民众开展专业合作。在技术服务、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等方面,促进合作社运作更趋规范、市场更趋稳定、效益明显增加,真正起到“拨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带动效应。将“品牌兴农”战略贯彻到户,当好现代农业发展的“宣传员”。工商部门加强对专业合作社商标法律宣传和注册辅导,积极鼓励合作社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并根据合作社商标发展的不同阶段,实施分类指导;引导培育具有地域资源优势和特的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优先推荐条件成熟的合作社商标申报著、驰名商标;引导合作社正确运用广告宣传手段,提高合作社商标品牌的知名度、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壮大一个”及“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百姓”目的。
3.3强化政策扶持,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
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随着专业合作社的迅速增长,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支持,增加财政扶持预算资金。另一方面,政府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应该考虑共性的政策扶持。政策扶持要侧重于对示范性、规范化、骨干型、品牌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奖励,侧重对专业合作社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安排。为有效防止“空头社”的产生,对内控制度未发生作用、未实行按交易额返还和按股金分红的分配制度、未执行合作社会计制度,合而不作的“空壳合作社”不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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