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素、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浆水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05 
农村经济合作社
【案件字号】(2022)鲁01民终12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伊君 
【审理法官】尹伊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振素;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浆水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当事人】李振素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浆水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当事人-个人】李振素 
【当事人-公司】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浆水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代理律师/律所】邹文国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陈克平山东崇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邹文国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陈克平山东崇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邹文国陈克平 
【代理律所】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山东崇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振素 
【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浆水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及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15日印发历下政发[2021]2号文件,撤销姚家街道浆水泉庄(村)村民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浆水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认可由其“代行经济管理职能”。    诉讼过程中,李振素提交刘某强在(2021)鲁0102民初12004号案件庭审中证人证言一份。刘某强陈述:“我在1998、1999、2000年这三年在村里开车,2001年至2007年10月份任职浆水泉支部委员会委员。2007年12月至2014年11月任浆水泉党支部书记……陈某珍、李振素在我进村前就在居委会工作,陈某珍任职计划生育,李振素是村委委员、民政、老龄委,李振素是在我进村之后,具体时间在
1999年左右,接替李振素干会计,段某水在2003年、2004年左右在理财小组……我任职书记的时候知道的,没有发放工资,但是允许每年借给他们钱……”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及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中,李振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涉案期间是否应享有补贴及具体的补贴标准,亦无证据证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曾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且原姚家街道浆水泉庄(村)村民委员会已被撤销,故李振素主张涉案期间的劳务费依据不足,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李振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8元,由上诉人李振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1:15:0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振素出具2005年12月29日至2014年3月10日期间借条及收条共计4张,载明“今欠到”、“借到现金”、等内容,该4笔款项合计18805.94元。    2015年1月至2019年12月《浆水泉村工作人员工资发放表》显示,李振素劳务报酬按照1500元/月发放,对应的《历下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大额取款申请单》及《内部报销凭证》加盖有“济南市历下区姚家镇浆水泉庄村民委员会理财专用章”及“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浆水泉村村民委员会财务专用章”。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李振素劳务报酬标准未变,但《取款申请单》及《内部报销凭证》加盖“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浆水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及“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浆水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公章。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由于2021年3月15日济南市历下区姚家镇浆水泉庄村民委员会已撤销,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浆水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行其经济管理职能,因此李振素起诉济南市历下区姚家镇浆水泉庄村民委员会要求支付劳务报酬,由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浆水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被告,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本案中,李振素主张其自2002年1月至2014年1
2月每月劳务报酬为1500元,但依据李振素提交的2005年至2014年的借条、收条以及证人刘某强的证人证言:“没有发放工资,但是允许每年借给他们钱”等证据,仅能说明其2005年至2014年的劳务报酬以借条的形式支付,无法证明是以按月发放工资的形式支付,故其主张劳务报酬为每月1500元,证据不足。其提交的2015年以后按照1500元/月的标准发放报酬的证据仅能证明2015年之后工资发放的情况,但李振素主张的是2002年至2014年的劳务费。故对于李振素主张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浆水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2002年至2014年剩余215194.06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