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2)
第三章财务收支审批和财务预决算制度 (3)
第四章票据管理制度 (5)
第五章资产管理制度 (6)
第六章资源管理制度 (8)
第七章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10)
第八章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制度 (12)
第九章集体土地收益管理及收益分配制度 (14)
第十章审计监督制度 (15)
第十一章财务公开制度 (17)
第十二章岗位职责 (18)
第十三章会计代理制与财会人员 (19)
第十四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22)
第十五章考核制度 (24)
第十六章法律责任 (24)
第十七章附则 (26)
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确保农村集体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各种形态存在的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收入、财务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岗位责任、财务公开、收益分配等资金管理制度,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条基本账户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立唯一的银行基本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等缴入基本存款账户,并应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收益,必须开设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专用账户管理。严禁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印鉴管理。经济联合社银行基本账户统一预留本社公章和经济联合社社长、出纳员三方印鉴;经济合作社银行基本账户预留本社公章和经济合作社社长、出纳员三方印鉴。经济联合社、经济合
作社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原则上应由文书或报账员等专人保管,私人印鉴必须由本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取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九条资金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应严格遵循《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凡超过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的都应采取转账、电子或第三方支付方式结算。出纳员负责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并凭收支原始凭证序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镇(街)会计代理机构会计人员每月与出纳员对账,核实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余额。
第十条备用金和月末余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严格控制现金库存限额。预留备用金限额应为开户单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元。月末或报告期末现金余额经济联合社不得超过2000元,经济合作社不得超过1000元。在对账过程中发现现金余额过大的,会计人员应进行现金清点并责成出纳将超额备用金存入银行账户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
农村经济合作社第三章财务收支审批和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十一条报账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注明用途,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名,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章(经济联合社财务开支经手人是财务负责人或社长的,应由经济联合社副主任加签审批;经济合作社财务开支经手人是财务负责人或社长的,应由至少一名本经济合作社的成员代表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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