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示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      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本社住所:
第四条  本社由                      个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 本社经    工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    (或长期)
第六条 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本社的经营范围:(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  本社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  股东资格
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
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
1
2
3
……
第十四条  本社共有股东    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    万元(其中人口股    万元,农龄股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具体股本结构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变更)登记表》。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的权利
1、年满18周岁有人口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3、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现金股股金(如不设现金股,则去掉该项义务)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3、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4、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量化股及现金股不得退股提现。
第五章  股权设置、股权享受对象与股权变动
第十七条  本社设人口股、农龄股、       
人口股的享受对象及比例:
1
2
……
农龄股的享受对象及份额:
 
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
以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造时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基准日为时点,该时点后的新增人员不再给其量化股份。
第十八条  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赠予,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继承、赠予,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合作社将每年的股权变动情况列表,经股东代表大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一次。
第十九条  本社如需增资扩股,应按同股同权的原则,由原股东按出资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资。
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资产营运增值,或期末公积金余额占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按原股东持股比例及时追加股东的折股量化额。因合作社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农村经济合作社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本社股东代表总数为    (最低不得少于30人,最高一般不超过80)。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