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挂职锻炼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7.06.26
【字 号】辽环办〔2017〕20号
【施行日期】2017.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挂职锻炼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环办〔2017〕20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厅党组审议通过的《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挂职锻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挂职锻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加强我省环保系统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拓宽干部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的渠道,丰富干部阅历,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挂职锻炼包括:
  (一)从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选派干部到省委、省政府、环保部等上级部门挂职锻炼,或按上级部门要求选派干部参加援疆、援藏、驻村扶贫等形式的挂职锻炼;
  (二)从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选派干部到地方政府或下级环保部门挂职锻炼;
  (三)接收上级部门选派或下级政府、环保部门推荐的干部到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挂职
锻炼;挂职干部
  (四)直属单位向厅机关选派干部挂职锻炼。
  第三条 挂职锻炼要把提升干部素质与工作需要相结合,坚持择优选派、严格程序、统一管理原则。
  第四条 挂职锻炼工作组织实施步骤:
  (一)提出申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因工作和干部队伍培养需要,一般应于每年11月初向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宣传教育处)(以下简称人事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干部挂职锻炼工作计划,对拟选派和拟接收挂职锻炼干部的理由、人员条件、数量、挂职时间、岗位安排等情况进行说明。
  (二)制定方案。依据各部门报送的下一年度挂职锻炼工作计划,拟定全厅下一年度挂职锻炼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方案包括:年度挂职锻炼工作选派需求、选派人员考核结果、接收需求、具体接收岗位安排建议等内容。
  (三)党组决定。每年12月初,人事部门将下一年度全厅挂职锻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呈报党组会审查决定。如遇特殊情形,可视情况报党组单独研究。
  (四)组织实施。人事部门按照党组确定的年度挂职锻炼工作方案,组织落实。
  各市环保局也可根据干部培养和工作需要,推荐干部到省环保厅挂职锻炼或接收省厅选派的挂职锻炼干部,每年11月向省环保厅递交申请。省环保厅按上述程序纳入年度挂职锻炼工作计划统一安排实施。
  第五条 省委、省政府、环保部等上级部门安排的挂职锻炼工作,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干部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1年,因工作确需延期的,经党组批准可适当延长挂职期限。因突发性工作、临时重要任务需要,厅机关、直属单位向下级环保部门,或者厅机关、直属单位相互临时性抽调工作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但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章 挂职锻炼的选派
  第七条 我厅自主选派机关、直属单位挂职锻炼的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大局意识强,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团结协作;
  (二)具有一定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知识,学习能力强,工作中能够刻苦专研,勤奋上进;
  (三)选派干部年龄原则不超过45周岁,现部门工作3年以上;
  (四)具备能够适应挂职锻炼岗位需求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选派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选派条件的人员,按照干部挂职的相关规定,结合锻炼自身素质的需要,提出挂职锻炼申请。
  (二)部门推荐。经申请人所在部门初审,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所在部门将干部挂职锻炼需求列入挂职锻炼工作计划,递交人事部门。一个部门推荐挂职锻炼干部,一般为1人,最多不超过2人,也可以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不做推荐。
  (三)组织考察。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对被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考察,并拟定选派人选。
  (四)纳入方案。人事部门将考察通过的人选,纳入年度挂职锻炼方案。
  第九条 应注重选派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到基层和扶贫点挂职锻炼,增加基层工作经历,提高素质,转变作风,增长才干。
 
第三章 挂职锻炼的接收
  第十条 挂职干部的接收由人事部门按照年度挂职锻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安排,优先考虑急需岗位。
  第十一条 对经组织程序选派的干部接收,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岗位。根据挂职锻炼干部情况和具体工作需求,人事部门拟定挂职锻炼干部接收部门及具体岗位安排;接收部门接收挂职锻炼干部一般为1人,最多不超过2人。
  (二)纳入方案。将挂职锻炼干部接收具体安排纳入挂职锻炼工作方案。
  (三)办理手续。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挂职锻炼干部所在部门及接收部门,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求办理挂职锻炼手续。
  (四)岗前培训。接收部门就工作纪律、岗位要求、工作任务等情况对挂职锻炼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挂职锻炼干部尽快进入工作角。
  第十二条 接收厅内及系统内下级单位挂职锻炼干部,一般不予任职。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挂职锻炼干部接收,一般安排同级任职,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不得自行接收挂职锻炼干部。
 
第四章 挂职锻炼干部的管理
  第十四条 挂职锻炼的干部应自觉接受挂职单位的管理,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主动汇报学习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挂职锻炼应当转移党组织关系,并按规定参加党组织生活,同时挂职锻炼工作经
历视为本职级一个职位的任职经历。
  第十六条 挂职锻炼干部的年度考核。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非公务员身份的挂职锻炼干部,由挂职单位和派出单位联合进行考核,由挂职单位给出评定等次建议,派出单位确定考核等次并记录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