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培养锻炼中青年干部,中央曾于1991年作出《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中发[1991]17号)。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定精神,采取选派干部挂职的形式培养锻炼中青年干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选派干部的条件掌握得不够严格,影响了干部挂职锻炼的成效;有的对干部挂职锻炼的指导思想认识不够明确,一部分挂职干部的主要精力被放到跑资金、项目上,未能得到应有的锻炼;干部挂职锻炼的去向大都集中在少数沿海地区,到贫困地区和艰苦地区的少;有的管理和教育工作没有跟上,使挂职锻炼流于形式等等。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指导思想。选派干部挂职锻炼,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决定的精神,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派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到适合的地区、单位挂职。通过挂职锻炼,使干部进一步开阔视野,解放思想,磨炼意志,转变作风,积累经验,增长才干,提高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组织领导能力,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
  二、选派挂职锻炼干部的对象和条件。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规划,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选派德才素质较好、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干部挂职锻炼。选派的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作风端正,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文化水平上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厅局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县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上述条件确定挂职锻炼的对象。同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注意选派一定数量的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党干部挂职锻炼。
  三、干部挂职锻炼的去向和职务安排。干部挂职锻炼的去向,要本着兼顾业务大体对口和接收单位工作需要的原则,在本地区本系统或跨地区、跨系统安排。干部挂职去向不要过于集中在少数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要注意选派一定数量的中青年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挂职,并且和扶贫工作结合起来。其职务安排原则上不要高挂。选派到同一地、市、县或单位领导班子中挂职锻炼的干部,最多不超过二人,不占当地领导班子的职数。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定为两年左右。
  四、办理干部挂职锻炼的程序。中央国家机关选派干部到省(区、市)挂职锻炼,处级以下干部由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与有关省(区、市)委组织部直接联系办理;司局级干部由派出单位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内将下一年的选派计划、方案或实施意见报中央组织部,经统一协调后组织实施。成批组织的两地互派干部挂职,由有关省(区、市)委组织部协商,报中央组织部备案。联系干部挂职锻炼,派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向挂职地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挂职干部的简历、现实表现,接收挂职干部的地区、单位要认真审核,其任免要严格按组织程序办理。涉及依法任免的,要履行有关法律程序。
  五、挂职锻炼干部的管理和教育。挂职干部的派出单位与接收的地区、单位要紧密配合,各负其责,做好有关工作。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只转党员组织关系,派出单位要保留其原职务,并从各方面给予关心照顾,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对挂职干部的管理,以派出单位为主,干部挂职所在地区或单位也要加强管理,每年要向派出单位反馈一次挂职干部的思想和工作表现情况。干部挂职期间,派出单位对其在职级晋升和住房分配等福利待遇上要同本单位同级干部一视同仁。干部挂职期满后,派出单位要会同干部挂职所在地区或单位对干部进行认真、全面的考核,写出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干部挂职期间的表现应作为今后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干部挂职所在地区或单位要注意对挂职干部加强教育,帮助提高;为挂职
挂职干部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尤其要保证他们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使他们进一步提高组织领导能力和思想、工作水平。
  挂职干部要珍惜机遇,严格要求自己,克服临时思想,扎扎实实地工作和学习。干部挂职锻炼期间,不要随带人员和家属,不应随意离开挂职岗位。挂职干部派出单位人员及亲属不要频繁往来,以免干扰和影响挂职干部的学习、工作,增加接收单位的负担,造成不好的影响。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领导,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戒形式主义。要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研究和探索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干部挂职锻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