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推进挂职干部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年3月颁布实施)、《xx 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挂职干部,是指xx选派外出挂职的干部和院外到xx交流挂职的干部。根据是否从xx脱产挂职,分为全日制与非全日制。
xx选派外出挂职的干部,是指由xx党委从我院在编在岗的中层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派到上级部门、地方党政机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x属医疗机构、基地xx等挂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院外到xx交流挂职的干部,是指从上级部门、地方党政机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X属医疗机构等选派到我院挂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xx选派外出挂职的干部,主要是从政治素质好,德才兼备,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中选派。注重选派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
第四条干部挂职工作在xx党委的领导下,以xx实际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锻炼为目标,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院外到xx交流挂职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xx党政管理、医疗、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需要,结合干部培养使用方向和个人经历合理安排。
第六条xx选派外出挂职干部,具体程序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锻炼计划,集中统筹、研究确定选派干部外出挂职方案和计划;
(二)党委办公室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挂职干部人选、职务安排、挂职时间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三)按照拟选派的名额和人选条件,提出建议人选及方案,报xx党委会研究;
(四)经xx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将挂职人选及方案反馈至有关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履行挂职手续。
第七条xx接收院外到xx交流挂职干部,具体程序如下:
(一)院外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挂职干部,并向xx党委办公室提供挂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近期现实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党委办公室认真研究挂职干部基本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xx党委同意后,履行挂职手续。
第八条建立联系人制度,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人作为挂职干部联系人,每月至少联系一次医院选派外出挂
职的干部,及时掌握他们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对院外到xx交流挂职的干部,xx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支持挂职干部开展工作。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掌握挂职干部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
第九条挂职干部要自觉服从管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全日制挂职干部应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挂职时间半年以上的,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不足半年的,挂职期满后向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非全日制挂职干部,挂职期满后向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第十条xx选派外出挂职的全日制干部在挂职期间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原则上不再承担xx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xx选派外出挂职的干部在挂职期间可转组织关系,不转户口和行政、工资关系,由xx发放工资,享受xx同类同级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
xx选派外出挂职的干部在挂职期间,由xx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全日制挂职驻村第一书记的每月补助xx元;在市外全日制挂职领导职务的待遇根据实际情况由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全日制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由xx为其办理保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保额不低于20万
元的重大疾病保险,每年组织一次身体健康体检。在市外挂职一年以上的,一年可报销4次本人往返挂职地的国内交通费,按规定应休而未休探亲假的,一年可报销1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往返挂职地的国内交通费。院外到xx交流挂职的干部在挂职期间的相关待遇原则上由派出单位负责,xx发放职工工作餐卡。
第十二条xx选派外出挂职的干部在挂职期间的工作相关实绩,视为继续从事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果;挂职时间视为继续从事教学、科研、医疗或管理工作的时间。
第十三条xx选派外出挂职的干部挂职期满,由党委办公室会同接收单位共同进行考察,对挂职干部各方面表现情况作出鉴定。挂职干部填写《挂职干部总结鉴定表》,其中全日制挂职干部鉴定表存入本人档案。
接收院外到xx交流挂职的干部挂职期满,xx积极配合挂职干部派出单位做好相关考察工作。
第十四条坚持挂职锻炼与培养使用相结合,对挂职锻炼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要积极培养和使用。
第十五条对因身体情况、家庭状况、工作需要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挂职,或只挂名不履职,或言行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挂职干部,要按程序及时调换或中止挂职。挂职干部因工作失职或违法违纪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终止挂职。
第十六条院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选派中层管理干部短期到院外单位工作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xx党委或党委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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