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可修改)
20XXXX年度
年轻干部挂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挂职干部的选派、管理和考核等各项工作,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挂职有两种形式,一是上挂培养,选派基层优秀年轻干部到区直单位(部门)挂职;二是下挂锻炼,选派区直单位(部门)优秀年轻干部到乡镇、街道或信访稳定、重点项目建设等一线岗位挂职。
第四条 挂职干部选派、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以及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实施。各派出单位(部门)、挂职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挂职干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挂职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作风端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
(三)具有挂职单位(部门)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
(四)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第六条 挂职时间及职务
挂职时间为6个月,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根据具体需要安排挂职干部职务,挂职干部按照职务要求落实相应分工,明确责任,制定任职期间的工作目标。
第七条 选派挂职干部的工作程序
(一)区委组织部制定挂职工作方案,派出单位(部门)根据选拔条件择优推荐挂职锻炼人选。
(二)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核筛选,提出拟挂职人员名单及挂职单位(部门)。
(三)征求主管区级领导意见后,提交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议。
第八条 挂职干部的日常管理
(一)干部挂职期间,由区委组织部主管,挂职单位(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挂职干部参加挂职单位(部门)的一切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挂职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干部挂职期间,工作分工和考核均以挂职单位工作为主,适当兼顾派出单位工作,不能兼顾时应区分轻重缓急,由单位之间协商或报区委组织部共同研究解决。
(三)干部挂职期间,除组织关系转移至挂职单位(部门)外,挂职干部与派出单位(部门)的工资关系、人事关系不变。
(四)在挂职工作期间,挂职干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挂职干部的工伤和住院期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区委组织部定期采取深入挂职单位、电话联系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掌握挂职干部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及时解决干部遇到的困难,使其安心工作。
第九条 挂职单位(部门)管理职责
(一)安排挂职干部参加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生活,督促他们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管理。
(二)明确挂职干部联系人,帮助挂职干部制定学习、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和要求。
(三)对挂职干部在工作上大力支持、生活上热情关心、管理上严格要求,为挂职干部大胆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四)发现挂职干部在思想、工作和纪律等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加强教育。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及时向区委组织部报告。
(五)积极主动向区委组织部反映挂职干部的表现情况。挂职结束时督促挂职干部做好总结,
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出组织鉴定。
第十条 派出单位(部门)管理职责
(一)认真执行挂职干部工资、津贴补贴发放等规定。
(二)经常主动了解挂职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掌握思想动态,全力支持挂职干部开展工作。
(三)协助区委组织部和挂职单位(部门)认真做好挂职干部的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挂职干部职责
(一)服从挂职单位(部门)的管理,认真遵守挂职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主动接受干部众监督。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挂职干部(二)明确挂职目的,制定挂职工作计划,认真负责地完成挂职单位(部门)分配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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