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本一: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众的生命健康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自然界存在的各种自然要素以及人与自然界相互作用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第三条 国家实施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国家坚持预防为主,污染防治,标准严格,加强监管,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建立环境保护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环境保护格局。
第六条 国家实施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遏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并加强环境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推动绿发展和循环经济。
第十条 国家加强对众环境权益的维护和法律援助工作,支持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的发展。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并支持国际间环境保护合作和交流。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培育良好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风尚。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
第一节环境质量目标与标准
第十三条 国家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确定环境质量目标,保护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环境质量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进步,修订和完善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实施环境风险评估制度,评估环境质量目标实现的可行性。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和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电磁辐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 国家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和实施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和其他特定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标准。
第二节监测与评价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和实施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制度。
第十九条 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具备真实、准确、可靠、连续、决策所需的相关指标,并为社会公众提供监测数据。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环境质量指数和环境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环境监管对象进行定期环境质量评价,确定其是否达到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环境状况评估制度,定期对全国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
第三节环境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制定环境质量管理制度,推行环境质量监管。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环境质量达标考核制度,加强对环境质量达标企事业单位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环境质量警报预警机制,及时发布环境质量警报信息。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水污染防治,保护水体环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保护土壤环境。
关于环保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推动固废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推动危废减量、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结尾】
1、本文档涉及附件:无。
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目标,环境监测,环境评价,环境质量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范本二: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法规定了环境标准的制定、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等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规定,以保护人民生存和生活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为宗旨。
第二条 国家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工作方针是:加强和改善环境监管,预防为主,保护为主,综合防治为主。
第三条 国家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法管理,科学决策;保护优先,防治重点;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共同治理。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培养和引进环境科学技术人才,推动环境科学技术创新。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促进绿发展。
第六条 国家加强对环境权益的维护和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和鼓励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的发展,发挥环境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第七条 国家加强国际环境合作和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事务,履行国际环境义务。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
第一节环境质量目标和标准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