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报批报备制度(总2页)

举办活动
关于印发《XXX辖区各单位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方案上报备案规定》的通知
各村委会、企事业单位: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XXX辖区各单位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方案上报备案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X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XXX辖区各单位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方案上报备案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维护社会
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死伤等恶性事件、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大型社会活动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辖区风景旅游区、广场、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大型文艺活动;
(二)游园会、灯会、花会等大型民间传统活动;
(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等大型众体育性活动;
(四)节日庆典、焰火晚会等庆祝活动;
(五)订货会、展销会、博览会等商贸活动;
(六)其他大型活动。
二、举办大型社会活动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外,还应具备与活动形式、参加
人数相适应的安全条件。大型社会活动的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事故预案必须齐全、完备和可行。
三、举办大型社会活动在申报公安、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审批的同时,必须上报XXX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将其他各审批单位审批文件一并上报。
四、上报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及主管单位名称、相关负责人;
(二)活动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事故预案及有关说明;
(三)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防范措施。
五、根据“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办单位应对活动的安全措施承担全部责任。主办、承办、协办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审批单位应对活动各项安全条件及措施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主办单位进行整改,并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六、对大型社会活动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型社会活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和责任人。对不经过审批及上报备案,擅自举办大型社会活动,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办单位的责任。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