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6.21
【字 号】枣市监发〔2021〕8号
【施行日期】2021.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市场监管局,枣庄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办法》经2021年6月17日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1日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合法、合理,决策依法、科学、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办理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三)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罚没款和没收物品价值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
  (四)拟对自然人作出罚没款和没收物品价值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
  (五)拟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六)拟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七)拟予减轻处罚的;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八)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决定,需再次延期的;
  (九)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
  (十)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一)众反映强烈、媒体广泛关注或者可能引发体性事件或舆情事件的;
  (十二)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三)市局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由市局有关负责人参加,案件查办机构、市局法规科相关负责人和具体执法办案人员列席。需要提供技术支持的直属事业单位及代管事业单位和市局为查办案件聘请的第三方合法机构的人员或其他人员列席的,由案件主办科室单位提出,市局主要负责人确定。
  本办法所称市局有关负责人,包括:市局主要负责人,分管案件主办科室单位、协办科室单位、提供技术支持的直属及代管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分管市局法规科的负责人,执法支队支队长。
  本办法所称案件查办机构,包括:案件主办科室单位、案件协办科室单位。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会议由市局主要负责人召集,市局办公室主任组织召开。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会议原则上由市局主要负责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在市局主要负责人参加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的前提下,市局主要负责人也可指定案件主办
科室单位的市局分管负责人主持。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案件集体讨论的准备工作和程序如下:
  需要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由主办科室单位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办案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书面报市局法规科审核。
  市局法规科自接到案件材料及案件初步处理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向案件主办科室单位书面反馈。
  案件主办科室单位最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填写《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会议审批单》报市局办公室。
  市局办公室最迟于会议召开前2日将《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会议审批单》报市局主要负责人签批。
  市局主要领导签批后由市局办公室于会议召开前1日向参加会议有关人员书面通知。
  案件主办科室单位最迟于会议召开前1日向与会人员书面送达会议讨论案件的有关主要内容
和初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