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产中安全⽣产事故是时有出现的,特别是在煤矿⽣产过程中,出现违规⽣产造成⽣产事故更是屡见不鲜。那么安全⽣产事故⾏政处罚程序有哪些?安全⽣产事故⾏报告程序是怎样的?由店铺⼩编为⼤家进⾏解答。
⼀、安全⽣产事故⾏政处罚程序有哪些
根据《安全⽣产违法⾏为⾏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产违法⾏为⾏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如下:
第⼗三条
安全⽣产⾏政执法⼈员在执⾏公务时,必须出⽰省级以上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统⼀制作的有效⾏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安全监察,必须出⽰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统⼀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政执法⼈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能够⽴即排除的,应当责令⽴即排除;
(⼆)重⼤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建设、停⽌施⼯或者停⽌使⽤,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可恢复⽣产经营和使⽤。
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建设、停⽌施⼯或者停⽌使⽤的期限⼀般不超过6个⽉;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产的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的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
(⼆)依法采取其他⾏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三)依法给予⾏政处罚;行政处罚告知书
(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
第⼗六条
⽣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内提出书⾯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起5⽇内书⾯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起10⽇内进⾏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政处罚。
第⼗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作出⾏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当事⼈应当在收到⾏政处罚告知书之
⽇起3⽇内进⾏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复核;当事⼈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陈述或者申辩⽽加重处罚。
第⼗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产违法⾏为实施⾏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政执法⽂书。
⼆、安全事故报告的程序
1、事故发⽣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条例》关于事故发⽣单位的报告程序和时限的要求,是⽴即向法定的有关⼈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2、政府部门报告的程序(1)特别重⼤事故、重⼤事故逐级上报⾄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2)较⼤事故逐级上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般事故逐级上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越级报告:
(1)事故发⽣单位越级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地县级以上⼈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越级报告。必要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事故续报、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事故发⽣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事故发⽣之⽇起30⽇内,事故造成的伤亡⼈数发⽣变化的,事故发⽣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安全⽣产事故⾏政处罚程序按《安全⽣产违法⾏为⾏政处罚办法》规定执⾏。读者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