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1.06
【字 号】合政办〔2015〕42号
【施行日期】2015.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行政处罚告知书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2015〕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增强行政执法公信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文书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公开执法信息,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逐步形成制度化、程序化、电子化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行政执法公
信力,为打造长三角世界级城市副中心、开创“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新局面创造更加优良的法治环境。
  二、公开主体
  市本级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主体)从2016年1月1日起,率先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各县级(含市、区、开发区)的上述公开主体在2017年1月1日前,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公开办负责全市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三、公开范围
  除下列情形外,各公开主体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主动、及时公开:
  1.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3.其他不宜公开的。
  各公开主体对拟不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经本部门负责法制或者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审查后,报单位负责人审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务公开办备案(具体格式见附件1)。前款所列情形消除的,各公开主体应当自消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开。
  四、公开内容
  各公开主体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需要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以外,应当与已送达被处罚人的文书内容保持一致。
  应当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包括:
  1.被处罚人银行账号、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2.案件涉及的第三人个人身份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3.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相关信息;
  4.案件部分事实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5.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五、公开要求与方式
  (一)公开要求
  凡2016年1月1日之后形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各公开主体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各公开主体决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告知被处罚人(具体格式见附件2)。
  各公开主体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重新作出的,应当在复议决定书或裁判文书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标明复议或者裁判结果,并按规定在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予以公开。
  已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非因法定理由不得随意修改或者撤回;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
、撤回的,应当经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合法性审查、单位负责人审定,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务公开办审核同意(具体格式见附件3)。
  (二)公开方式
  各公开主体应当通过市政务公开网站统一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政务公开网站应当设置操作便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检索、查阅功能,方便公众检索、查阅文书。
  已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要求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原规定办理;并在条件具备时实现各信息系统与市政务公开网站的互联互通。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确保顺利推进。各公开主体要充分认识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公开审查、保密审核、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人员安排到位、保障措施到位,确保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顺利、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