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
【文 号】农办政[2010]40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
  (农办政[2010]40号)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农业执法水平,我部组织各省农业部门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评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报送参评案卷110卷,案件种类涉及种子、农药、兽药、饲料、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渔政、动物防疫、转基因、植物检疫、植物新品种、生鲜乳、草原等多个领域。经我部组织专门评查小组认真审核,评选出40卷案卷为201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附后)。
  二、成绩和问题
  本次参评案卷整体质量较高,大多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案卷优秀率进一步提高。其中,江苏、浙江、四川、贵州、湖北、重庆等地的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处于全国前列,江苏等省份还推行说理式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效果良好。
  通过评查发现,目前各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的质量还不平衡,河南、吉林、青海、上海、辽宁、山西、内蒙古、宁夏等八个省份未入选优秀案卷;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经办的案卷质量总体水平还有待提高。今年评查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违反行政处罚属地管辖原则,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外的当事人实施处罚。在肥料执法方面,对不需要登记的肥料产品以肥料质量不合格为由实施处罚,超越了农业部门的执法权限。二是当事人认定不准。混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对当事人的主体性质定性不准。对个人的处罚,没有收集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对单位的处罚,没有收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三是证据材料不充分。证据比较单薄,针对性和逻辑性不强,没有形成有力的证据链,实物标签、照片及有关书证没有当事人或执法人员的签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够。四是法律适用不准确。未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认定就处以。混淆从轻和减轻处罚的区别,错误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查封、扣押措施。引用法条未具体到款、项或错误适用款、项。五是执法程序不规范。在初步调查后,不及时报请立案继续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送达,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没收的涉案物品,没有处理结果的文书。六是执法文书不规范。有的地方未使用统一的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
自行制定文书格式。有的使用填写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对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处罚理由的描述,过于简单,说理性不足。有的文书语句不通,编排混乱。
  三、工作要求
  一是要积极进行整改。要高度重视此次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通报情况,认真查存在问题的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未入选优秀案卷的省份,要积极参考学习评选出的优秀案卷,借鉴先进省份的做法,切实提高案卷制作质量,促进执法水平提高。
  二是要深入开展培训。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办案能力的培训,通过课堂讲授、案例研讨、执法竞赛等多种形式,着力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能力、调查取证能力和文书制作能力。
  附件:
201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1.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农产品案
  处罚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农业委员会
  经办机构:苏州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陈小霖 丁森林
  2.生产、经营未取得登记证农药案
  处罚机关:江苏省如东县农业委员会
  经办机构:如东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张岳敏 吴建霞
  3.生产、经营劣兽药案
  处罚机关:江苏省吴江市农业委员会
  经办机构:吴江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朱才金 许建华
  4.无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案
  处罚机关:江苏省江阴市农业委员会
  经办机构:江阴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胡庆丰 曹文东
  5.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肥料案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
  经办机构:宁波市鄞州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董国平 谢燕楠
  6.生产、经营假兽药案
  处罚机关:浙江省上虞市农林渔牧局
  经办机构:上虞市农林渔牧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黄志扬 阮彰景
  7.经营未取得登记证农药案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农业局
  经办机构:温州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郑建国 黄信清 戈丽清
  8.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农产品案
行政处罚告知书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农业局
  经办机构:台州市黄岩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姜文丽 於江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