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档案卷内文件排列顺序
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第七十一条规定:“卷内文件排列时,应将最终的决定书放在首页。如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又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则将复议或诉讼文书放在首页。卷内其他文件材料按照其重要程度进行排列。结论性的材料放在前面,证据性的材料放在后面。证据材料按名称分类,视其在案件中的作用大小,按照主次前后排列。其他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整理,如被询问的当事人在两人以上,视其在违法活动中所处的主次地位排列。”
行政处罚档案卷内文件材料的一般排列顺序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判(裁)决定书、赔偿决定书);
二、证据材料(主体资格证明、现场照片等);
三、按时间顺序制作的其他执法文书;
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笔录;
3、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通知书;
4、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处理决定书;
5、查封(扣押)决定书;
6、()物品清单;
7、听证告知书;
8、陈述申辩笔录及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表;
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0、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1、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责令改正复查笔录;
12、其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协查函、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委托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公告、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延(分)缴纳决定书、加处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四、送达回执;
1、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执;
2、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
4、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回执;
5行政处罚告知书、其他;
五、罚没款收缴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六、没收物品凭证;
七、立案审批表及案件来源登记表;
八、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九、案件合议记录;
十、法制审核意见;
十一、听证意见书;
十二、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十三、其他内部审批文书;
1、提请案件合议审批表;
2、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3、其他;
十四、行政处罚结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