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辉与启东市公安局、顾健荣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3
【案件字号】(2020)苏06行终2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德萍仇秀珍张祺炜
【审理法官】郭德萍仇秀珍张祺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万元辉;启东市公安局;顾健荣;陆爱生;顾晓青;金煜;吴金健
【当事人】万元辉启东市公安局顾健荣陆爱生顾晓青金煜吴金健
【当事人-个人】万元辉顾健荣陆爱生顾晓青金煜吴金健
【当事人-公司】启东市公安局
【代理律师/律所】周峰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峰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峰
【代理律所】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万元辉
【被告】启东市公安局;顾健荣;陆爱生;顾晓青;金煜;吴金健
【本院观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可见,一次伤害多人系故意伤害他人行为的加重情节,万元辉是否具有加重情节则为本案的
争议焦点。 本案中,根据启东市公安局提交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万元辉因对城管执法队组织人员拆除其正在建设的搭建物心存不满,在公安民警离开现场后,万元辉突然驾驶三轮车高档位调头撞向非机动车道上的城管队员,并继续前行逃离现场,遭到城管队员的拦截。在此过程中,多名城管队员受到伤害,其中顾健荣、吴金健、金煜三人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微伤,万元辉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万元辉认为,其驾驶三轮车仅撞伤顾健荣、陆爱生两人,不具有加重情节,对此从启东市公安局对当事人、在场人所作的询问笔录来看,因事发突然,各人对事件的描述不尽一致,万元辉自己陈述不记得撞了几个人,其他人有人陈述没看清撞了几人,有人陈述撞了五人,有人陈述撞了四人,有人陈述撞了三、四人,有人陈述撞了两、三人。结合现场视频资料来看,明显被撞倒在地的有顾健荣、陆爱生两人,但经启东市公安局将视频放慢截图,被撞倒在地的还有金煜。因此,万元辉认为仅撞伤两人不能成立,而且在整个事件中,城管队员受到伤害并不均为直接撞倒所致,万元辉的行为致三人以上受伤,达到了一次伤害多人的标准,具有加重情节。启东市公安局综合考虑事件的起因、经过、后果等因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对万元辉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壹仟元,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综上所述,启东市公安局
所作328号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万元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万元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18:41:4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0日上午,启东市海复镇城管执法队组织人员,对万元辉位于启东市海复镇滨海村中心路与328国道交叉口横河河道内一浮子筏上的正在建设的搭建物进行拆除。当日10时许,万元辉驾驶正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三轮车)到现场阻挠拆迁工作,对城管执法队员进行口头威胁,声称“要他们的命"。在场公安民警劝说万元辉通过正常合法途径诉求解决,合情合理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能做违法犯罪的过激行为。公安民警离开现场后,万元辉驾驶三轮车高档位调头撞向328国道非机动车道上的城管队员,随后驾车继续前行被城管执法人员拦截,在此过程中致城管执法人员顾健荣、吴金健、金煜轻微伤,一辆电动自行车损坏。陆爱生被带倒,经鉴定未构成显著伤情。
顾晓青称万元辉撞倒顾健荣后其被顾健荣带倒受伤,经鉴定亦未构成显著伤情。事发后万元辉驾驶的三轮车经鉴定未见有影响制动功能及转向机构发挥的异常,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受损的电动自行车经价格认定,损失为260元。 事发后,启东市公安局下属海复派出所处警,对万元辉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事立案侦查。2018年5月21日,启东市公安局对万元辉实施拘留,后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万元辉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万元辉,启东市公安局于2018年6月2日释放万元辉转取保候审。2019年2月26日,启东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万元辉不够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理。2019年3月4日,启东市公安局告知万元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依据等,并告知万元辉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万元辉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次日,启东市公安局作出启公(海)行罚决字[2019]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328号处罚决定),认为万元辉的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万元辉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壹仟元的处罚,刑事拘留十二日折抵行政拘留十二日,行政拘留仍需执行三日。该行政拘留及均已执行完毕。万元辉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启东市公安局2019年3月5日作出的328号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启东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量罚是否适当。 关于被诉行政处罚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万元辉在接受讯问时承认2018年5月20日上午因城管人员组织拆迁人员拆除其浮子筏上的彩钢而与城管人员发生争执,后驾驶三轮车撞倒了几个城管人员。万元辉、受害人、在场人的陈述均证实万元辉驾驶三轮车撞伤城管执法人员的事实。万元辉撞倒城管人员并继续驾车前行被城管执法人员拦截,在此过程中致多名城管执法人员受伤,经鉴定,顾健荣、吴金健、金煜构成轻微伤。启东市公安局认定万元辉驾车冲撞他人身体一次伤害多人,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佐证,被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 关于被诉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万元辉提出启东市公安局未向其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程序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本案中,启东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4日告知万元辉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万元辉在告知笔录上签字,并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启东市公安局的告知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告知程序合法。该条款并不要求公安机关须以书面文书的方式进行告知。故对万元辉的该项意见不予采信。万元辉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经刑事侦查认为不够刑事处罚,本案转为行政处理,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启东市公安局经告知万元辉拟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相关权利后,于次日作出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程序并无不当。 关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量罚是否适当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决定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本案中,万元辉因不满城管执法人员拆除其正在建设的搭建物,驾驶三轮车高档位调头撞向城管执法人员,具有伤害他人主观故意。其称因为有事急着离开,因避让车辆猛打方向,踩刹车踩滑了,右手握着油门没有松,车辆存在惯性又向前几十米的说法,难以令人信服。首先,视频中并未见有车辆通过,万元辉所述避让远方车辆的说法无法印证。其次,即便远方
有车辆过来,在同方向行驶的情况下,万元辉驾驶车辆在前行驶,猛打方向变道反而会加大驾驶危险。第三,万元辉车辆制动正常,万元辉高档位调头冲向城管执法人员,未踩刹车、未松油门,撞击人后也未减速停车,而是继续驾车向前直至城管执法人员将其拦截,与其不慎撞到人,车辆因惯性向前行驶的陈述相矛盾。结合万元辉因不满城管执法人员执法发生争执,并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言语威胁来看,万元辉系因心生不满故意驾车撞向城管执法人员,且致三人以上受伤。启东市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对万元辉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壹仟元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因万元辉已被刑事拘留十二日,实际再执行行政拘留三日,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启东市公安局作出的328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万元辉的诉讼请求。
>行政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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