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立案调查的,应制作《行政处理通知书》,在批准立案7日内向行政相对人书面告知。
第二条在对案件调查时(或调查过程中),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对执法人员身份、执法资格验明、查看、确认的权利;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三条拟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行政相对人书面告知,事先告知的内容包括行政相人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的处罚决定和知行政相对人依法应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
第四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听证请求权利的时限一般为3日。
第五条行政相对人依法要求听证的,法制机构应制作《听证通知书》,并于7日内告知行政相对人。告知内容包括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听证的人员组成及组织听证机关的等第六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并在七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
第七条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的机关和途径。
1、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期限为三个月;
2、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限60天;
3、向《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机关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罚金。
第八条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1、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相对人法律义务;
2、超过15日内不履行义务,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
3、超过90日内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相对人不履行义务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亦可对行政处罚发相对人发出《行政告诫通知》,《行政告诫通知》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15日至90日内下发,告诫内容包括行政相对人应依法履行的义务、履行义务的最后期限、不履行义务的行政影响和责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等。
>行政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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