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张仕堪(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公司工程师,湛江市雷州青年运河节水改造工程项目东运河I标现场项目施工负责人)。
经本机关查明,2010年7月19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雷州青年运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立项(粤发改农经〔2010〕599号);同年11月19日,省水利厅作出《关于湛江市雷州青年运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运河部分)的批复》(粤水农水〔2010〕41号),原则同意该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2008年12月30日,由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省水电二局”)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联合体通过投标取得总承包资格,实施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2014年5月20日5时50分,东运河大边塘排洪涵(桩号K4+434)右岸渠堤发生决口事故。运河内水通过决口冲入右岸,周边约350亩农田不同程度受到影响,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5.01万元;其中,工程直接经济损失39.01万元,农作物损失赔偿6万元。2014年11月,省水利厅和省监察厅联合调查组认定,湛江市“5?20”雷州青年运河灌区东运河渠堤决口事故是一起因工程质量(包括施工质量、监理质量、设计质量)达不到规范的要求所造成的责任
事故,为较大质量事故。导致渠堤决口的直接原因是排洪涵管接头未采取可靠的止水措施,涵管发生接触渗漏,引起渗透破坏,进而导致涵管上部运河右岸渠堤坍塌决口。
另查明,2011年11月13日,省水电二局与总承包单位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编号:ZJLZQNYHGZ-EPC-SG-02),承接雷州青年运河灌区改造工程东运河I标的施工。省水电二局在大边塘排洪涵的施工过程中,存在未按批准的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主要事实为:一是设计管材为承插口管,实际采用管材为企口管。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关于湛江市雷州青年运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运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水工部分“东运河排洪涵洞(圆涵)结构图(双孔)”(DZ109D5-18-69)涵管纵剖面图上标识采用承插接头,施工图“东运河排洪涵洞(圆涵)结构图”(DZ109D5-18-70),说明第3条:“砼预制管采用外购砼II级管,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做好承插接头的密封衔接”。省水电二局采购的管材为企口管,2014年1月15日,根据《进场材料报告单》(二局/湛青运河〔2014〕材料DYHI-002号)显示,省水电二局从茂名市茂港区金旺达水泥构件加工场买进名称为“钢筋混凝土预制管”的材料,规格“1600mm*2000mm”,并得到监理单位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公司的认证意见。同年1月23日,大边塘排洪涵开始吊装预制管。二是未按施工方案采用橡胶圈密封,仅采用砂浆封堵接缝。2013年11月10日,省水电二
局向科源公司报送《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表》(科源/湛青运河〔2013〕分开工DYH01-003号),其中包括雷州青年运河改造工程东运河标小型渠系建筑物工程08施工方案(科源/湛青运河〔2013〕分开工东运河标-03号),方案中2.3排洪涵洞施工描述:“管子在铺设前,先将管节的承口内表和外表用钢丝刷把油污杂物清除干净,按管径规格选用相应的橡胶密封圈,并套入插口槽内,要求做到四周均匀、平顺、无扭曲”。同年11月14日,科源公司向省水电二局发出《分部工程开工通知》,同意该施工方案。2014年1月23日,在大边塘排洪涵预制管开始吊装的过程中,省水电二局并未按照上述施工方案采用橡胶圈密封,仅采用砂浆封堵接缝。三是施工图设计要求全部拆除旧涵洞,实际施工中,仅拆除了旧涵顶板及中间隔墙。2010年11月,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的《广东省湛江市雷州青年运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运河部分)》中5.3.5-12东运河排洪涵洞特性表描述:(大边塘)排洪涵洞的加固类型是重建。施工图设计方案为将原有旧涵洞拆除后重新铺设2条内径为1.6米的钢筋混凝土预制管。2014年1月14日,大边塘排洪涵原有上部结构和中间隔墙基本拆除,省水电二局提出保留旧涵洞的侧墙和底板;同年1月16日,监理、设计及总承包单位同意省水电二局提出的不拆除旧箱涵两侧和底板直接安装预制砼管的方案,当天下午,施工、监理、设计、业主及总承包单位通过了基础(隐蔽)工程验收。1月16日的会
议之后,没有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在设计没有出具新方案并按规定审查同意的情况下,省水电二局对施工图设计方案中要求全部拆除重建的旧涵洞,仅拆除了顶板及中间隔墙,并通过了基础验收。
据调查,按照批复概算,东运河概算投资13975.55万元,其中东运河大边塘排洪涵工程完成概算单价投资金额628405.51元;截止到2015年6月,东运河完成概算投资3331.80万元,其中东运河I标1905.80万元。
行政处罚告知书
另查明,2013年11月,省水电二局派你到湛江市雷州青年运河节水改造工程项目东运河标负责日常施工管理工作并全程参与大边塘排洪涵工程的建设;在大边塘排洪涵的施工过程中,对不符合设计的管材验收、不按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行为,你均有参与,应当负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雷州青年运河改造工程(东运河标)施工日记、湛江市雷州青年运河改造工程(东运河标)施工图设计、《广东省湛江市“5?20”雷州青年运河灌区东运河渠堤决口事故调查报告》(粤水监察〔2014〕6号)、湛江市雷州青年运河改造工程(东运河标)小型渠系建筑物工程08施工方案等证据予以证明。
省水电二局在雷州青年运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东运河大边塘排洪涵工程建设施工中,存在不按批准的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对省水电二局给予76.232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个人根据单位的授权,代表单位履行职责,单位的过错及其受到的处罚主要是由于个人不当履行职责而造成的。你作为湛江市雷州青年运河节水改造工程项目东运河I标现场项目施工负责人,对大边塘排洪涵洞不按照施工图纸及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负直接责任,应列为直接责任人员;由于你直接参与了单位违法施工行为,并起主要作用,应当从重处罚。
本机关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向你送达了《水行政处罚告知书》(粤水罚告字〔2015〕第003号),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