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不具备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导致地方 煤矿企业的法人(矿长)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不到位。当前, 我国的地方煤矿企业数量众多, 规模大小和质量优劣参差不齐, 有些地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 文化素质和安全意识都很差, 企业自身内部的管理混乱, 缺乏管理制度, 特殊是考核评比制 度的落实相当滞后, 更甚是有的地方煤矿企业还未建立健全考核评比制度。 同时, 在我国现 代市场经济突飞猛进的时代, 政府监管部门从计划经济的角向宏观调控者的角转变, 让 地方煤矿企业自主发展的权利和空间逐步加大,使得地方煤矿企业管理上缺乏有效的监督。 于是我国地方煤矿企业只顾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不顾企业的安全生产, 甚至把安全生产的责 任制忘记在脑后,导致安全生产管理成为恶性循环。 2、我国地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成为形式,煤矿企业未建立健全执行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的保障体系。 有些煤矿企业为了对付上级的检查和验收, 从网上下载或者从其他煤矿照 抄一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本挂到墙上, 检查或者验收过后就成为一纸空文, 平时也未建立执 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保障
机制。 这样的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事故发生后, 是无法执行 到位。同时,这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没有职工的参预,没有企业领导与职工的研究分析, 全矿人员没有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达成共识。导致地方煤矿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安全生产责任制成为挂在墙上无用的空文。 3、不少地方煤矿企业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时候总是“虎头蛇尾”,在制定的时候很认真, 执行的时候得不到具体的落实。地方煤矿企业的法人或者矿长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的重 视程度不够, 总是把“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挂在嘴上、贴在墙上, 用会议传达会议, 在实际工作中没有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企业管理人员、各岗位人员的 实际行动有机结合起来,让企业各岗位形成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 还有一些地方煤矿企业在具体浮现责任事故时,处理起来不按照企业自身制定的安全生产责 任制进行处理和追究, 讲人情, 不处理人, 从而又导致企业本身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成为 空文。
4、地方煤矿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科学, 缺乏实际意义, 不能保证制度的执行力。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对企业员工的一种制约; 对安全生产行为规范的执行力, 具有强制 保障性。任何一个团队,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结合企业实际的规章制度,没有制定出赏罚 严明的激励措施, 就难以保证安全生产行为规范的执行力。 试想, 如果煤矿企业没
有严格的 安全生产责任规章制度, 特殊井下一线的从业人员自由散漫, 无规可依,赏罚不明,管理者 的意图如何贯彻, 决策如何执行等问题?不具备明确的方向。 所以, 特殊是煤矿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必须强调制度化,必须使从业人员明确, 惟独个体服从全局, 才干增强团队安全生 产行为规范的执行力, 才干实现的安全生产, 最终保证个人利益。 一些地方煤矿企业的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条款笼统含糊,与企业实际工作脱节,在落实的时候责任不明确,互相扯皮。 同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本身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在实行的时候企业领导的个人操作空间有 弹性过大, 处理和追究责任可大可小, 造成处理结果不公平公正, 严重挫伤职工积极性和创 造性。 5、我国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不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煤矿企业大大 降低了安全生产的管理成本, 精简或者不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导致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的不能开展,更甚的是部份地方煤矿企业撤销了安全检查人员的编制,改由煤矿班组长兼任; 其次,地方煤矿企业不严格落实《矿级领导带班入井制度》,让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成为了空 档。同时一些地方煤矿企业的监察人员以及上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人员对于煤矿企业安全
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工作的态度马糊, 缺乏严格的检查与核实; 同时制定的安全生产责 任制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抵触等都没有认真检查,检查时只限于看看有没有责任制而 已。客观上造成为了煤矿企业对责任制度的制定工作不认真。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第一章
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4、请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 173 条怎么?依据安全生产法还安全生产处罚法还是那个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 zd,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 情节严重的, 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 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专上级主管机关赋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 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 防护用品、 安全检测仪器 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装箱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属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5 、2022 年最新的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百主要有: 《安全生产法》 《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度 劳动法》 《矿产资源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问全生产许可 行政处罚告知书证条例》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救护规程》 《爆破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国务院关答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殊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回罚办法》 《煤矿答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什么?
安监总局令 第 15 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 必须 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 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即将排除的,应当责令即将排除;
(二)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责令从危(wei)险区域撤出作业 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住手建设、住手施工或者住手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允许,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 住手建设、 住手施工或者住手使用的期限 普通不超过 6 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 15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许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三)依法赋予行政处罚;
(四) 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 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 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 地区, 或者不及时查封、 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 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 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管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 完成。 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 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管理的同时, 于限期届满 前 10 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 日内书面答复是 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 管理限期届满的,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 限期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 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逾期未整改、未管理或者整改、管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 依法赋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 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 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进行陈述、 申辩, 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逾 期视为抛却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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