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引发的思考
近日,一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物品,经查实后,县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该企业下达了执法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该企业以执法人员在下达告知书之前没有进行集体讨论为由向县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维持了安监局的处罚决定。后该企业仍不服,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法院开庭审理后,该企业向安监局缴纳了并申请撤诉,至此该案了结。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究竟应在何时进行?存在一定的分岐。2010年7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写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手册》中,第19页4.5文书范例“卷内目录”中“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是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之后。而在111页26.2文书简要说明“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是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或者组织听证后,已初步确认了违法事实,在下达行政处罚行告知书前,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组织对案件的性质、处理依据和内容进行集体讨论…..”两者前后矛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手册》中,第108页25.2文书简要说明“案件处理呈批表,是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经当事人充分陈述申辩或者无陈述申辩,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由行政执法机关案件承办人员呈报分管执法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审批的内部法律文书。”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行政处罚告知书一、如果执法人员没有下达处罚告知书,亦即没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对于相对人来说就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所以更谈不上集体讨论了。
二、如果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之前进行集体讨论,则无论相对人进行陈述申辩还是不进行陈述申辩,在下达告知书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还要进行一次集体讨论,是接受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还是不接受,都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所以从提高执法效率来说第一次集体讨论就显得多余了。 
三、在案件调查终结,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案件承办人员对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无陈述申辩、或听证之后,一般处罚由机关负责人审批之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属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即达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的案件时才有必要进行.否则没有必要进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应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之后,经当事人充分陈述申辩或无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后,如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所进行内部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