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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处理是怎样的?
一、 对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处理是怎样的?
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说明行政部门已经调查完毕,要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对处罚有意见,可以提出申辨和陈述,如果是较大数额的或者取缔等较重的处罚行为,可以要求进行听证。如果对行政单位给予的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个月提出复议,对复议不服,还可以在三年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或者警告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有: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告知书 (三)紧急听证程序
紧急状态之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虑,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常状态下应举行听证的三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之前,是否可以不经相应的听证程序就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法律预先规定,授权行政机关根据紧急状态的程度并遵循比例原则予以确定,在强调保障公共目的实现的同时,应兼顾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处于高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权力作为紧急权力的主要承担者其表现形式应为行政强制;而处于低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行政程序,在涉及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时,必须进行听证。
对于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是需要根据实际的行政违法事实来进行认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由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实际违规情况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但公民是有申诉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具体情况可以由法院进行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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