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市监罚告〔 〕 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 七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 自收到本告 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 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 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 的 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 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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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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