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最新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难免会发生一些不在自己预期的事件, 为了控制事故的开展,往往要根据详细情况预先编制。那末问题来 了,应急预案应该怎么写?下面是帮大家的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预案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翼对大家有所匡助。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 公众安康的危害,指导和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保 障公众身体安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 通卫生检疫条例》、《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等法律 法规和《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 案。
1.3 合用范围
本预案合用于蓦地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安康严重 伤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 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安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 作。
1.4 工作原那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 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标准、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以人为本、资源整合的工作原那末。
2.1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卫生厅的建议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处理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 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
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 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 挥部的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 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地方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那 么,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 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 定。
2.2 日常管理机构
省卫生厅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省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 管理工作。
各市卫生局要参照省卫生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 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市情况,组建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 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管理工 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省卫生厅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视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 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平时要结合本单位 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要服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 挥、统一调度和统一安排,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划分为特殊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 和普通(Ⅳ级)四级。
3.1 特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 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者传入,并有 扩散趋势,或者发现我国已泯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丧失事件。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
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主要包括: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 天) 发生 5 例以上肺鼠疫、肺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涉及 2 个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 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 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 20 例以上,或者流行范围涉及 2 个以上市 (地)。
(4)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 1 周内发病 30 例 以上,或者涉及 2 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涉及 2 个以上县(市), 1 周内发病水 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2 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者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者体预防性服药浮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并浮现死亡病例,或者浮现
10 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 人以上,或者死亡 5 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
我境内人员感染或者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
4.1 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 控制、卫生监视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要 求,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 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主动监测。
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 和监视,保证监测质量。
4.2 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 监视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等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的发生、开展规律,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安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 度及开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挨次用红、橙、黄 、蓝表示特殊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 普通(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 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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