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参照中资商业银行执行)、农村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审批。
具体范围: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收购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ZZSYYH0001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保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保监局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保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保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申请人具有清晰的机构发展战略。
4.申请人在监管指标、制度建设、风控机制、人员配备等方面达到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机构的条件。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设立方(参股方、收购方)和被投资设立方(被参股方、被收购方)的基本背景情况,投资设立(参股、收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及后续整合方案,发展计划,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2.申请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决议。
3.被投资设立方(被参股方、被收购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吸收商业银行投资的决议。
4.股权投资意向性协议。
5.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投资设立(参股、收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资设立方(参股方、收购方)在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前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盈利性等经营状况的分析和对比;交易结构和后续安排;整合方案;发展计划;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6.申请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
7.被投资设立方(被参股方、被收购方)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
8.被投资设立方(被参股方、被收购方)基本情况和合作股东的基本情况。
9.申请人与被投资设立(被参股、被收购)的境内法人金融机构有关风险隔离制度、并表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10.申请人综合化经营战略及执行情况。
11.申请人最近2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情况。
1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申请人内控合规部门出具的合规意见函。
13.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限于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由申请人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鉴定、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ZZSYYH0002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保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保监局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保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保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申请人具有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4.申请人在监管指标、制度建设、风控机制、人员配备等方面达到投资设立、参股、收购机构的条件。
5.申请人充分评估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自身资质条件。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