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加强资产风险管理,全面准确地识别、反映和监控资产风险,合理计提资产损失准备,加强对不良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提高资产质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资产划分为不同级次的过程。该分类应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合理评估资产的风险和实际价值。
1.3    资产风险分类应坚持全面性、审慎性、动态性原则,按照公司实际的会计核算科目,进行逐笔分类、季度计提、及时调整,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质量的实际状况。
2.    资产分类的范围和分类方法
2.1    资产分类的范围:按照风险程度划分为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其他类资产。
债权类资产包括:各种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租赁资产、贴现、担保及承兑汇票垫款、与金融机构的同业债权、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各种应收款项等。
权益类资产包括:对股票和基金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性资产。
其他类资产包括:委托资产、抵债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递延资产、待处理资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表外业务等。
2.2    按照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把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正常: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或协议,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本金及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正常类资产的损失专项准备计提比例为0%。
关注: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关注类资产的损失专项准备计提比例为2%。
次级:是指借款人偿还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金
及收益,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次级类资产的损失专项准备计提比例为25%。
可疑: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金及收益,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较大损失。可疑类资产的损失专项准备计提比例为50%。
损失: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资产及收益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损失类资产的损失专项准备计提比例为100%。
3.    债权类资产分类的标准
3.1    按照资产风险分类法对债权类资产进行分类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3.1.1  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包括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影响还款的非财务因素等);
3.1.2  交易对手的还款记录;
3.1.3  交易对手的还款意愿;
3.1.4  交易对手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3.1.5  资产的担保;
3.1.6  资产偿还的法律责任。
3.2    对债权类资产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交易对手的偿还能力或资产的回收能力为核心,把交易对手的正常交易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相关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3.3    对债权类资产分类时,应将资产或收益的逾期天数作为资产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如无充足的理由,相应资产的分类不应高于逾期时间所确定的分类级别。
即使资产或收益的逾期天数未达到某一类别的标准,但若该项资产的风险状况符合这一类别的标准,则相应资产的分类结果不应高于该类别。
3.4    贷款的分类,除严格执行本办法2.2、3.1的标准外,还应将相关债权的逾期天数作为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一般应划分为关注类;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至180天,一般应划
分为次级类;本金或利息逾期180天至360天,一般应划分为可疑类;本金或利息逾期360天以上,一般应划分损失类。
3.5    贴现资产的分类应综合考虑承兑人、贴现申请人及贴现担保人的情况。逾期(超过票据到期日)没有收回的贴现资产,一般划分为次级类;贴现资产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办法2.2、3.1进一步调整分类级别。
3.6    对同业债权的分类,除关注债务方的信用状况、偿还能力、偿还意愿、诉讼及执行情况外,还应将同业债权的逾期时间作为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3.6.1  逾期同业债权,一般应划分为次级类;逾期3个月以上的同业债权,一般应划分为可疑类;逾期6个月以上的同业债权,一般应划分为损失类。
3.6.2  交易对手为已撤销或破产的金融机构,其同业债权应至少划分为可疑类。交易对手虽未撤销或破产,但已停止经营、名存实亡,且无财产可执行的,应划分为损失类。
3.7    证券回购协议项下的同业债权(即买入返售证券),如有足额的、实际的证券作担保时,除分析拆放对象的信用状况、逾期时间等因素外,还需要考虑担保证券的价值;若是违
规进行的无券买空卖空或证券不过户的买入反售证券,与普通同业债权一样,只需要分析拆放对象的信用状况、逾期时间等因素。
限于
3.8    对于需要回收的其他应收款项,分类时除考虑交易对手的实际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形成原因、实际用途外,还应将其账龄作为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账龄为3个月之内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正常类;账龄为3个月至6个月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关注类;账龄为6个月至1年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次级类;账龄为1年至2年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可疑类;账龄为2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损失类。
3.9    对非上市交易债券的分类应考虑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和债券本息的可收回性。
3.9.1  对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未到期3A级企业债,一般应划分为正常类;对已到期3A级企业债、未到期其他企业债一般应划分为关注类;对已到期其他企业债一般应划分为次级类。
3.9.2  对上市交易债券的分类,比照4.1上市交易股票和基金的分类方法。
3.10  需要重组的债权应至少划分为次级类;重组后的债权如果仍然逾期,或交易对手仍然无力归还资产,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重组债权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办法2.2、3.1进一步调整分类级别。
3.10.1 重组债权的分类级别在重组后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3.10.2 重组债权指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相关协议或合同条款做出调整的债权。
4.    权益类资产分类的标准
4.1    对短期投资中可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基金进行分类:
正常:总体计算市场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
关注:总体计算市场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相当于市场价值部分。
损失:折价部分,即账面价值减市场价值的差额部分。
在股票和基金发行主体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股票和基金的市场价格严重扭曲的特殊情况下,应参照债权类资产的分类标准分析主体还款能力和资产的实际价值,并进行分类。
4.2    非上市的其他短期投资参照本办法4.3长期股权投资的标准进行分类。
4.3    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应综合考虑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及风险、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历史分红情况等因素。
正常: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大于实收资本,且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正常分红的。
关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大于实收资本,但盈利能力一般,已不能正常分红的;对新开业企业的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但经营状况良好,经营前景较好的。
次级: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或连续3年不分红的。
可疑: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的。
损失:资不抵债数额较大的。
4.4    对其他一些权益性投资的分类,应根据资产的实际属性(如土地等),参照本办法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分类。
5.    其他资产的分类标准
5.1    委托资产的分类
对公司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资产及代理贷款不进行分类;对承担风险的“委托资产”调账后根据资产的类别按自营业务参照上述相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
5.2    抵债资产的分类
抵债资产应以评估价值和变现能力为主要分类依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抵债资产的价值评估。
正常或关注:能在市场上随时变现,且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低于资产抵债时价值的抵债资产。
次级:能在市场上随时变现,但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低于资产抵债时价值的抵债资产。
可疑:变现能力较差,或变现时资产减值幅度较大的抵债资产。
5.3    现金、对中央银行的债权、存放银行的活期存款不进行风险分类。
5.4    不涉及资金回收或资产变现,但又是公司经营所必然产生的资产(如:预付费用、席位保证金、差旅费借款、小额应收款项、递延资产等),不进行风险分类。
5.5    对固定资产一般不进行分类,但固定资产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因素导致其实际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参照市场上同类资产的价值,并根据其减值程度进行分类。
对非自用固定资产的分类,除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应参照固定资产的收益情况。
5.6    对在建工程一般不进行分类,但对长期停建并且预计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应至少划分为次级类,;若具有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应下调分类档次。
5.7    待处理资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划分为损失类。
5.8    表外业务一旦出现垫款或履约情况,计入资产负债表时,需按相应资产风险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5.9    对交易对手利用破产、解散、兼并、重组、分立、租赁、转让、承包等形式恶意逃废债务的资产,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