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使用校车进行学生接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学校、幼儿园以及社会机构等。
第二条 校车司机的要求
1.校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驾驶校车的相应资格证书。
2.校车司机必须年满二十岁,身体健康,并持有相应的驾驶证。
3.校车司机必须具备一定的救援处理知识和技能。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妥善处理,保证学生的安全。
第三条 校车的选择和管理
4.校车安全学校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保证车辆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5.校车应当严格按照路线运营,不得随意择路行驶或搭载非本班学生。
6.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校车管理机构,负责校车的管理和维护,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7.校车应当配备灭火器、照明设备等必要的安全设备。
第四条 校车的驾驶和行车要求
8.校车应当由具有校车驾驶资格的专职司机驾驶。
9.校车驾驶员应当与学生保持适当安全距离,并时刻关注学生的安全情况。
10.行车过程中,校车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违法行为。
11.校车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应当时刻关注车况,对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停车并进行处理。
第五条 学生的安全管理
12.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乘车安全教育,让学生养成安全乘车的习惯。
13.学校应当对乘车学生进行分类管理,严禁大、小班混搭或非本班学生混搭等行为。
14.学校应当建立校车行为规范,让学生知晓和遵守。
15.在校车发生事故或故障时,学校应当组织学生有序安全的疏散和处理。对于出现伤亡的情况,学校应当尽快通知学生家长,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救援和处理。
第六条 处罚规定
16.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被责令整改,并可能被处以或吊销相应资格证等惩罚。
17.对于违反交通法规或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向相关部门进行上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