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树节的通知
2016关于植树节的通知
【导语】阳春三月,到处是一片春意盎然的美好景象,明日也将迎来一年一度的植树节。
2016关于植树节的通知【1】
春季是植树造林的黄金季节,为扎实深入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快国土绿化进程,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安徽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现就我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全民义务植树是每个公民应尽职责和义务,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2016年义务植树活动,广泛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绿化活动。凡年满十一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均应承担植树义务,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株,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形成登记制度,形成问责制,明确造
林绿化工作责任制、做好监督和检查,落实后期各项抚育和专人管护措施,切实提高造林绿化质量和效益。
二、突出重点。今年我市义务植树工作要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造林重点和国家森林城市创建相结合。各级绿化委员会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造林规划设计,明确整地、苗木和栽植质量标准,由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造林,包栽、包管、包成活。
三、精心组织。各级绿化委员会要以不同形式大力宣传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广大干的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全民义务植树登记卡和跟踪制度,确保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85%以上。对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给予经济处罚。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由市直工委、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义务植树活动,人武部、共青团、妇联会要组织官兵、青年、妇女等大力营造各类纪念林。
四、加强领导。各地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要率先垂范,带头履行植树义务,并精心组织好本地本单位的义务植树活动。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切实抓紧抓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验收工作。市绿化委员会将继续开展花园式单位、绿化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向省绿化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推荐表彰。对完不成任务的县区和单位,
要依法追究责任。
2016关于植树节的通知【2】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农林场,区直和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国土绿化,加速新农村道路绿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鼎城,积极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以实施“五边”绿化,建设“美丽乡村”为主题,完成义务植树165万株以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植树的组织实施
区直和驻区各单位的义务植树由区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农村的义务植树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林场组织实施;鼎城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各工业企业的义务植树由区绿委办、区优化办联合组织实施;各乡镇(场)所属和驻地企业由各乡镇(场)组织实施。
二、义务植树地点
1.领导示范植树点。
207国道。(陡山――兴隆街)
2.区直和驻区各单位义务植树地点。
①207国道。(草坪—沧山,K2319+500—2357+700桩号)
②草坪文化广场。
③草坪植树基地。
④“美丽乡村”植树点。
3.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林场植树点:结合本区域实际,围绕“城边、村边、路边、水边、房边”等五边,因地制宜开展义务植树。
三、实施办法
1.工作任务:各单位按适龄公民(男性11周岁至60周岁,女性11周岁至55周岁,除丧失劳动
关于植树节的小诗能力者外)每人3株,自购树苗、自备交通和植树工具到区绿委办指定的'地点植树。
2.树种及规格:树种选择樟树、杜英、玉兰、垂柳、桂花等,前四类树种规格为米径4—6厘米,3米截杆(带土球);桂花树规格为顶高1.5米以上、全冠带土球。
3.栽植密度:公路两侧各栽一行,株距6米。
4.栽植标准:按40厘米-60厘米见方的标准挖穴,挖穴时应注意把表土放在一边,心土放在另一边,以便复土时分别使用,穴底要平,上下要一样大,切忌锅底状。总的要求是:深度合格、土壤疏松,穴面平整,石块草根捡净。苗木定植后要及时浇灌,定根保湿,提高栽植成活率。
5.时间要求:3月25日前完成。
6.后期管护:由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局和所属路段乡镇、村各负其责、共同协商进行管护,确保成活。凡当年死苗的必须由原单位在12月20日前完成补植。
7.督导检查:区绿委办将联合成员单位对各单位义务植树情况分三次进行督导检查:①4月
上旬检查各单位义务植树完成情况;②9月份检查各单位植树成活率情况;③年底检查补植情况。
8.责任机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乡镇(场)在3月底前将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情况和影象资料、书面总结上报区绿委办,作为评奖依据,并将此工作纳入年终工作考核。
9.奖惩办法:对于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项奖励。对于逾期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由区绿化委员会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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