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7.24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12.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标准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特别规定
第四章 水生态修复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汉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绿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汉江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十堰市、神农架林区、襄阳市、荆门市、随州市、孝感市、潜江市、天门市、仙桃市、武汉市境内汉江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 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协同联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将政府投入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支持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汉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
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质量状况、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及保护、水功能区水质、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生态流量等纳入目标考核内容。
第七条 汉江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上级河(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水资源调度和配置、生态保护补偿等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水环境保护的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汉江流域省际水环境保护的协调合作,建立健全与汉江流域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水环境信息共享,开展水环境监测、执法、应急等合作,共同应对和处理跨省突发水环境事件以及水污染纠纷。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水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养成绿、低碳、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
保护环境的文章第二章 规划和标准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并会同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汉江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有关规定,编制、修订本省汉江流域水资源规划,合理配置和统一调度汉江流域水资源,加强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保障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汉江流域水资源利用上线和各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停止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取用水总量接近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汉江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水功能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汉江流域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汉江其他支流水功能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汉江流域水功能区应当定期评估,根据水环境保护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进行调整,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功能区的划定、调整应当科学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
汉江流域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类别及相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经批准的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城乡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治理、磷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抗生素和内分泌干扰物的监测及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和专项规划、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计划、不达标水体限期达标规划或者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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