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绿税收的实践及启示
作者:蔡璐
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05
        要: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步加强,近年来绿税收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成为国际关注的焦点。荷兰、丹麦等发达国家也构建了相对完善科学的绿税收体系,文章则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分析我国税制存在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如何构建绿税收体制进行了相关论述。
        关键词:绿税收;丹麦;资源环境
        中图分类号:DF4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264-02
       
        引言:西方发达国家自1970年以来陆续掀起了绿税制改革的热潮,绿税收也称环境税收,是以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推进绿生产和消费,建立开征以保护环境的生态税收的绿保护环境的文章税制,从而保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总的来说,建立绿税收体系具有一
定的必要性及重要性。首先,建立绿税收体系可以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出一份力。其次,课征绿税收可以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除此之外,课征绿税收在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扩大就业,甚至于防范绿非关税壁垒等方面都有极其重大的作用。
        一、发达国家绿税收的实践
        (一)荷兰
        荷兰于上世纪60年代引入绿税收这一概念,现也成为实施环境税收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目前荷兰税收制度中涉及多项与资源、环境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特定生态税收。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超额粪便税等。二是对土壤和水征收的生态税。三是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其他税收。包括交通工具使用中的机动车税、特别税、转让税,对土地、森林使用征收增值税等。
        (二)丹麦
        作为绿环保运动的先行者,自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丹麦实施了一系列具有显著环保目的的税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普通能源税。普通能源税于1977年开征,其征税
对象包括电和石油,后经过不断地发展,逐渐将煤、天然气纳入了课税范围。二是二氧化碳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是现行丹麦能源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且丹麦于1992年开征二氧化碳税。三是二氧化硫税。丹麦于1996年开征了二氧化硫税,其纳税方法可以有产品税和排放税两种不同的选择。除了以上三个方面外,丹麦也设置了其他环保税,包括垃圾税、特定零售商品包装税、一次性使用餐具税以及自来水税等。
        (三)美国
        美国的联邦和州两级政府都开征了不同程度的绿税收,涉及能源、消费行为和日常消费品等多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二是对燃料征收消费税。三是开采税或资源税。开征此税种,既抑制了稀缺和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和开发活动,又改变了开采的利润最大化模式的时间格局,将有限的资源开采转移到后代。四是对城市环境和生活环境污染行为的课税。此外,美国还通过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鼓励环境友好型设备及产品的使用和生产。
        (四)日本
        日本于1999年提出开征绿税收,并于2004年正式开始实行。日本的绿税收主要是以电力和化石燃料为课税对象,根据课征阶段分为上、下层课税两种,即煤油、轻油等作为上层课税税目,在生产和进口环节课征;而重油、电力、天然气等则作为下层课税税目,实行在消费环节课征,但重油、天然气和煤炭仅对消费大户课征。将课征阶段分为上、下层课税,可算得上是日本在绿税收方面的一大特。
        二、我国税收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规定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摩托车按汽缸容量的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汽缸容量越大,适应税率越高。
        3、营业税:规定对与垃圾处理有关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4、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不足
        1、缺乏一个完整的绿税收体系。即使环境保护税收政策贯穿于我国绝大部分的税种,但仍然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产品或行为而课征的专门性税种。
        2、税收优惠形式单一。现行税制中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为减、免税,纳税人受益面较窄,并且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极大地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效果。
        3、征收标准过低,容易导致成本收益不对等。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中,虽存在某些针对环境资源而征收的税种,但总的来说税率都处于一种较低的水平,纳税人为破坏环境、开采资源所付的成本太低,难以与高额的资源消耗相适应,达不到抑制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效果。比如就资源税而言,就存在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的问题,对资源的合理利用
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
        4、相關税收征管规定不健全,征管力度不够。由于缺少一个完整的绿税收征管体系,导致环保的相关税收征管比较混乱,容易出现漏征、错征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发生。
        三、国外绿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由于现阶段我国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已十分脆弱,再加上国际化接轨、人民的消费结构改变,这些都将给我国的资源环境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绿税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绿税收体系。总的来说,构建完善的绿税收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树立绿税收理念
        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这一方面存在着调节力度过弱、调节范围过窄等不足。因此,在未来的税制构建中,应将绿税收理念贯穿其中,形成以资源税和污染税为主体,其他税种与之相配合的绿税收体系。
        (二)调节和完善现有税种
        1、增值税:该税种的设置应以鼓励环境友好型产品及企业的发展为原则,增加适量的税收优惠条款以激励企业的生产运作,从而起到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目的,更可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
        2、消费税:应将那些无法回收利用、以稀缺资源为原料生产的或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产品应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如塑料袋、化肥、含磷洗涤剂等。并根据课税对象对环境的污染能力制定高低不等的税率,使得高污染且非生活必需品的产品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具有环保作用的产品则应适用较低的税率,甚至免征。
        3、资源税:由于我国现行资源税只对应税矿产品及盐课征,课税对象范围较窄,因此对于该税种的改良,应将具有重大环境生态价值的水、河流、草原、森林等逐步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在税率的制定方面,应以各种资源的稀缺程度和经济效应为计量标准,对于稀缺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应制定较高的税率。
        (三)设置新税种,完善绿税收体系
        借鉴发达国家绿税收的实践,为了建立一套完善的绿税收体系,开征专门的环保税是必不可少的。这些税种包括: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等。
        (四)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税收优惠的范围,让广大的纳税者都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的好处,但也不可过泛、过滥,应将税收优惠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紧密联系起来,确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让纳税者都有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动力。其次就是增加税收优惠的形式,以往的减免税和零税率是远远不够的,借鉴国外经验,可将延期纳税、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等税收优惠形式逐步添加进来。
        (五)建立健全的征收管理体系
        我国应该创建与绿税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从而让绿税收的征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体现依法课征的原则。总之,我国的绿税收制度应时刻坚持以调控为主,聚财为辅,在依法征收的同时体现公平的原则,实现谁污染谁治理、谁消耗谁负责的目标。同时新开征的税种也应与原有的税种相互协调配合,共同构建完整的绿税收体系。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参考文献:
        [1]裴桂芬,左晓龙.国外绿税收的发展与启示[J].中国财政,2009.
        [2]张安琪.绿税收及制度建设初探[J].财税金融,2011.
        [3]吴艳芳.“绿税收与经济可持续发展[J].税务研究,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