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驻村扶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驻村工作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和驻村工作人员主动履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XX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驻村工作队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讲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问责、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三条 市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驻村工作责任追究工作的统一领导。
第四条 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等相关单位组成责任追究工作小组,市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驻村办”)、市农业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扶贫办”)具体负责驻村工作责任追究日常工作。
第五条 责任追究流程:
(一)责任追究建议的提出:属于驻村工作管理、考勤的责任追究,由市驻村办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属于驻村扶贫工作业务、政策执行、未完成工作任务等扶贫相关问题的责任追究,由市扶贫办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责任追究的主体:需对驻村管理相关领导和驻村干部组织处理的,由市委组织部根据责任追究建议启动责任追究;需对驻村管理相关领导和驻村干部进行党政纪处理的,由市纪委根据责任追究建议启动责任追究;需对驻村管理相关领导和驻村干部进行渎职、违法处理的,由司法部门根据责任追究建议启动相关司法程序。
(三)问责结果的备案:对科级干部的问责结果,由市委组织部、市驻村办、市扶贫办进行备案;对科员或一般同志的问责结果,由市人社局、市驻村办、市扶贫办进行备案。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对象
第六条 主要对以下对象进行责任追究:
(一)乡(镇)区、街道;
(二)市直部门(单位);
(三)市派众工作队、定点扶贫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
(四)上述单位有关责任人。
第七条 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事项
第八条 组织领导不力,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乡(镇)区、街道对驻村工作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责任心不强,没有定期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制度不完善的,对乡镇进行通报批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对驻村帮扶工作队员督促指导不到位、统筹协调不到位、条件保障不到位的,根据职责权限,分别对派出单位、驻村责任单位和乡镇进行通报批评。
(三)市直部门(单位)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重视不够,安排部署、服务指导不到位,项目资金安排不及时,影响全市工作进度或受到上级批评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免职。联系贫困村工作不力,干部驻村制度不落实或流于形式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四)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对相关单位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
第九条 政策执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学习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具体,贻误工作的,
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关政策掌握不准确,执行中出现偏差,造成工作被动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打折扣、搞变通,敷衍塞责,或协调配合不力,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全局工作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调离工作岗位。
(四)在各级督查调研中发现严重失误,受到上级批评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班子进行组织调整,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有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免职。
第十条 工作业务不精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驻村工作、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业务学习不重视,职责不清、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基础资料不完整,表册填写不认真、不规范,大数据管理平台缺项漏项或数据不正确,逻辑关系存在错误,造成全市数据出现偏差或受到上级批评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连续两次出现错误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停职检查;情节严
重或屡次出错的,调离工作岗位。
(二)因工作方式方法不当,出现失职、失误,被有关媒体、网络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屡次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停职检查或予以免职。
(三)对上级督查、调研中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未能限期完成,再次被通报批评的,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有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免职。
第十一条 工作作风不扎实,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规划制定不完整、不科学,扶贫措施落实不到位,推动工作不力,热衷于做表面文章、形象工程,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形成“假脱贫”、“被脱贫”,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停职检查。
调离
(二)因贫困户认定不准确、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众意见大,发生影响恶劣的上访事件或媒体的,对乡(镇)区、街道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乡(
镇)区、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停职检查。
(三)驻村帮扶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驻村工作队员驻村“走读”、不到岗、擅自脱岗或“两头跑”,不认真履行帮扶工作职责;单位联系贫困村工作不力,未建立干部联系贫困户动态调整机制;干部联系帮扶应付差事、走过场的,发现一次,对派出单位和责任干部进行通报批评;发现两次的,对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乡(镇)区、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