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川信联发(2011)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节  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
  第二节  违反有关法人授权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三节  违反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四节  违反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和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五节  违反有关会计与结算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六节  违反SC6000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定的处理
  第七节  违反有关现金出纳及储蓄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八节  违反有关资金、利率、费率、资金融通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九节  违反有关信贷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节  违反有关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节  违反有关业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节  违反有关经济纠纷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三节  违反有关银行卡、电子银行及自助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节  违反有关清算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节  违反有关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节  违反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节  违反有关稽核工作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节  违反有关纪检监察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节  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节  违反有关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一节  违反有关法律工作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节  违反有关印章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节  违反有关文书、档案、统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四节  违反有关保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五节  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章  调查及处理程序
  第一节  调查程序
第二节  经济处罚程序
第三节  纪律处分程序
第四节  领导人员违规行为处理程序特别规定
第五节  其他处理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促进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条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和颁布的业务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所有工作人员。
对于已经退休、退养的工作人员被发现在退休、退养前有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理,但只适用经济处罚和党纪处分。
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单位的人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有违规行为的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包括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
第五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划分。
  (一)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及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人员的责任。
  (二)管理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及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管理作用人员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及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领导作用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原则。
(一)全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
(二)在处理责任人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对于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责任人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影响的程度和应承担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四)责任人违规行为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同时应按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处理。
调离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  对于责任人的处理方式有: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工资和赔偿损失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1.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警示谈话、通报批评等。
2.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原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待岗、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停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可以单独执行,也可并处。
对违规行为按照本办法条款中的规定进行处理时,还可视情况,同时给予批评教育以及调离原岗位、责令辞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第八条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可以解除。解除期限规定如下:
1.警告最短期限为6个月;
2.记过最短期限为12个月;
3.记大过最短期限为18个月;
4.降级最短期限为24个月;
5.撤职最短期限为24个月;
6.留用察看为察看期满后2年。
处分期间,受处分人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期不能超过最短解除期限的一半。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1.本人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提出意见。
3.原处分单位考察,做出决定。
第九条 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做出的处分决定,有权委托下级单位进行解除处分考察,被委托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考察情况报送委托单位。
第十条  被处分人在解除处分后,不视为对原职务、工资档次和专业技术的恢复,但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职称评聘和评先奖励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留用察看处分解除后,应当按照国家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资制度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其工资档次。
第十一条  对于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因违规给信用社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责任人,所在的单位同时应给予扣减考核性工资的经济处罚。
(一)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内(含)只计发基本工资,不计发绩效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内(含)只计发基本工资,不计发绩效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解除处分后,按其新岗位重新确定其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