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变更执业机构代理案件转移协议
(未结案转出)
甲方(委托人):
乙方(原所):北京市XX 律师事务所
丙方(新所):北京市XX 律师事务所
丁方(承办律师):XX福律师
因丁方变更执业机构,对相关业务交接及法律责任承担,甲乙丙丁四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解除于年月日签订的:
(以下简称“原委托代理协议”)。
第二条:同意将原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主体变更为甲丙,其他内容不变。丁方作为承办律师不变,继续承办该案。
第三条:由于甲乙双方已解除原委托代理协议,乙方不再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四条:丁方调离乙方后,乙方原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甲方,甲丙丁权利义务关系按照上述原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原属于乙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由丙方承担。
第五条:本合同自丁方办理完毕调转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其他未尽事项,有各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调离
丙方: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丁方:XX福
日期:2019年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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