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教职工调离辞职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学校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维护教职工及学校双方基本权益,维护教学秩序,规范调离、辞职程序,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申请调离、辞职的教职工本人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详细阐明调离、辞职的理由,并填写《XX大学教职工调离(辞职)申请表》。学校每年分别在6月和12月分两次研究教职工个人调离申请。
申请调离、辞职人员所在单位在《XX大学教职工调离(辞职)申请表》签署意见,由本人将调离或辞职报告及申请表(申请调离人员还须提供调入单位开据的商调函)提交人事处。
二、三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学校任命的管理干部,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其他人员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同意调离或辞职的,要求其在申请批准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办理完相关离校手续。
人事处通知本人办理离校手续,调离、辞职人员领取《离
校手续通知单》,到各部门签字、盖章后交回。
申请调离、辞职人员应妥善做好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交接,由所在单位提出交接情况书面意见后,根据申请调离人员提供的调入单位开据的商调函和辞职人员提供的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据的接收函,由人事处开据行政关系介绍信、工资转移证并按规定转出人事档案。调离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接收单位,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学校可不同意其调离、辞职:调离
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责任者和业务骨干,调离、辞职后对工作会造成损失的;
从事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限之内的;
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经学校同意调离、辞职的,自学校批准次月起停发工资等一切福利待遇。
与学校签订服务期协议,凡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辞职的学校教职工,经学校同意后,须按合同约定先向学校缴纳服务年限补偿费等违约金,再按调离、辞职工作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