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2、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必须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5、向监管部门及时通报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6、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档案、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调离7、餐饮服务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