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
特殊教育教师∙【公布日期】2021.01.26
∙【字 号】深教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局直属各学校:
为打造可持续发展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构建多元开放、引领教师发展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21年1月26日
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分结构与要求
第三章 培训学分计算
第四章 转换学分计算
第五章 学分验证及流程
第六章 其他管理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可持续发展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构建多元开放、引领教师发展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园长和教师(以下统称教师)认定继续教育学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面向全员教师的面授与远程教育;
(二)区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
(三)由学校(幼儿园)统一组织的校(园)本培训;
(四)参加教学研究,主持或参加课题研究和工作室,发表研究成果等学术性活动;
(五)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实践活动;
(六)在职或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提升学习;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四条 我市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由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继教办)具体负责,实行市、区、校(园)三级协同联动管理。
第二章 学分结构与要求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完成首次教师资格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每个注册有效期内
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等量学分。教师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原则上每年须完成72学分,其中公需科目18学分,专业科目30学分,校(园)本培训24学分。年度专业科目超出部分可以跨年度转移计算,转移跨度以5年为限。继续教育学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鼓励优学多学。
第六条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包括培训学分和转换学分。
培训学分来自公需科目、专业科目、校(园)本培训及专项培训等途径。深圳市教师公需科目是根据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主题开发的课程,属于全员教师必修课,不能用转换学分折算冲抵。专业科目包括指令性培训课程、学科限选课程与自主选学课程。校(园)本培训是指由本校或跨校联合组织的培训。专项培训是指各级主管部门针对特定教师体所组织的专门培训。
转换学分来自教师专业发展其他相关项目,包括在职学历教育、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任务、选派支教、到生产单位实践等。转换学分纳入专业科目计算。
第七条 主管部门通过设立必修课(公需科目)和学科限选课等落实培训内容的重要性和针对性,学分认定给予优先保证。
公需科目课程设置强调重大政策、师德师风、教育改革等主题。
专业限选课程设置应各有侧重。普通教育教师培训强化课程教学改革、教育教学技能等内容。职业教育教师培训重点放在职业知识更新、职业技能提升,课程设计、教学改进等主题上。学前教育教师培训强化幼儿保育与教育、幼儿研究与教学支持、家园共育等专题。特殊教育教师培训重点放在特殊教育专业能力与基础教育核心学科能力等相关主题。
第八条 按照分层分类培训要求,教师参加继续教育选课,原则上须在市、区教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统筹指导下根据学段、学科和发展阶段选班学习。
第九条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晋升评聘、评优评先及年度考核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
第三章 培训学分计算
第十条 培训学分是教师参加培训的学时数量和学习质量的综合计量单位,规定1培训学时记为1基本学分。
培训学分=计时学分×课程(项目)系数×考核成绩系数;
计时学分=课程(项目)学分-请假学分。
单个集中培训项目按上述公式计算,如果超过270学分,最多计入个人培训账户270学分。学分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尾数实行四舍五入法。
第十一条 一天培训记6学时,请假1学时即扣除1个学分。无论课程(项目)长短,请假学分超过总学分20%的,考核成绩系数为“0”,本课程(项目)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根据省中小学教师分层分类培训课程指南的要求,各级各类培训按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确定课程(项目)系数,系数分别为1.0、1.1、1.2。国家级培训系数为1.2,省级培训根据培训层次确定系数,公需科目、校本培训以及难以确定培训层次项目的培训系数均为1.0。
第十三条 教师培训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对应的考核成绩系数分别为1.2、1.0、0,考核优秀等级的比例不超过30%。
第十四条 新录用的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20学分的新任教师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50学分,经考核合格可按50%记为教师培训专业科目学分。
新任校(园)长须参加不少于300学分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跟岗实践不少于240学分,经考核合格可按50%计为教师培训专业科目学分。
特殊教育巡回指导教师及随班就读资源教师5年一周期接受不少于270学分的全员培训。随班就读班主任、任课教师、资源教师、送教上门教师须接受特殊教育合格培训。
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纳入全员教师指令性专业科目,一般每3年不少于50学分。
第十五条 校本培训课程按照以下规定认定学分:
(一)校本培训管理原则上实行课程计划报备制度,依托“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为“系统”)或各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报教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报备的课程或项目,不予认定学分。
(二)校本培训过程中,学校应做好课程设计、跟踪管理及资料备份和考勤等工作。每学期结束时,学校通过“系统”统一汇总上报学员考勤表、授课讲义(PPT)和培训照片等相关信息。验收合格后,由学校按24学分/年的标准录入管理系统。
市继教办负责市直属学校校本培训课程审核与学分认定,各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本培训课程审核与学分认定。
第四章 转换学分计算
第十六条 教师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所读院校出具的年度课程成绩单认定为当年专业科目30学分。学员毕业后,获得学士学位的,再折算1年专业科目30学分;获得硕士学位的,再折算2年专业科目60学分;获得博士学位的,再折算3年专业科目90学分。
第十七条 教师参加市、区级教科研活动的,按每半天3学分认定为专业科目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12学分。
特殊教育学生随班就读的班主任、任课教师、资源教师或巡回指导教师协同完成学生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每年核计继续教育12学分。
第十八条 各类竞赛获奖及学术成果按照以下规定认定学分:
(一)教师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含优质课、教学基本功、实验操作等),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计算30、24、18学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计算24、18、12学分;获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计算18、12、6学分;获区级一、二等奖的计算12、6学分。指导参赛教师获得上述级别奖励,指导学生获得奥林匹克奖牌、职业技能大赛奖项等的学分相应等级减半计算。教师的录像课、教学设计、课件设计等竞赛获奖的学分参照上述等级减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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