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实施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得到了发展。然而,我国残疾人教育的发展相对于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发展来说还是滞后的。在观念和制度上,在权利内容确立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着问题。[1]2023《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修改工作全面启动。反思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把握未来立法的价值取向,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我国残疾人教育现状存在的问题 (一)残疾人入学率、受教育程度低
截止到2023年底,全国有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9.1万人。[2]截止2023年度18岁及以上残疾人的受教育程度低,全国从未上过学和上过小学的比例高达74.5%,接受大学本科及以上教育的仅0.5%。很多残疾人虽然获得了入学机会,但是并不能接受完整的教育,辍学率极高。[3]
(二)教育资金投入不足,城乡、地区、学校之间存在差距 政府对特殊教育学校的投入普遍不够,特教学校数量不足。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初步估算特殊教育学校则至少应有近万所。[4]而截止2023年,我国特殊教育学校仅有1853所。[5]中西部部分地区和农村地区特殊教育资源投入严重不足。 特殊教育学校的覆盖率和容纳学生数也难以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
(三)就学保障机制不健全
学籍制度、课程制度不规范。残疾学生接受教育的形式没有统一标准,通常只是由相关医院做出医学鉴定,没有专门的入学评价机构做出入学建议。残疾人的健康状况可变性强,残疾学生的升级、留级等问题存在法律空白。随着随班就读范围逐步扩大,育的针对性。
(四)教师相关制度存在问题
教师数量不足。现有师范类院校的特殊教育专业培养出的特殊教育教师的数量有限,无法满足特殊教育的需要。掌握特殊教育技能的教师数量显得尤为不足。[6]东西部教师数量存在差异。 教师培养、培训制度不完善。伴随着随班就读制度的发展,普通学校缺乏特殊教育辅助教师,普通中小学教师对特殊教育知识的匮乏无法满足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学习需求,现实中\随班就读\在一定程度上变为了\随班混读\。
教师专业资格证书制度欠缺。《残疾人教育条例》第37条规定:\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但全国大部分特殊教师的专业资格制度没有健全。[7]特殊教师与普通学校教师在职称、职务及待遇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别。 二、残疾人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
现今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法,以《残疾人保障法》为原则,以《教育法》为统领,以《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等为横向基本要求,以专门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部委规章--《特殊学校暂行规程》为核心的特殊教育法律框架。但是我们的残疾人教育法律依然存在以下问题。
特殊教育教师(一)《残疾人教育条例》与上位法不符
2023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出的有关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原则与理念,这些法律规定的变化,需要修改《残疾人教育条例》。例如从教育形式上,该条例侧重于学校教育,对残疾人终身学习、社会教育以及家庭教育的关注不足。
(二)残疾人教育立法缺乏系统性
目前特殊教育立法单从数量上看,已初具规模,但是并不构成一个在内容上和谐一致,在形式上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没有体系化的立法,不同层级不同领域中的法律规定势必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如果不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势必会带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
阻碍特殊教育的全面发展。 (三)现行法律没有体现特殊教育的特有原则。 特殊教育立法应当体现特殊教育的先进理念,例如全纳教育理念的出现,使残疾人教育的观念、理论和方式、方法都面临挑战。现有法律缺乏对个别化教育方案、最少限制环境、无歧视性评估、鉴定制度和受教育救济制度等方面的明确规定,特殊教育对象范围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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