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供货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之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针对甲方授权乙方为深圳市坪山区经销代理品牌“瑞山天泉”饮用天然水经销总代理及有关市场管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独家供货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授权乙方深圳市坪山区经销代理品牌“瑞山天泉”饮用天然水经销总代理,该品牌产品均有甲方负责向乙方供应,乙方未经过甲方许可,不得寻其他供货商,保证甲方独家供货的权利不受损。
2、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不能单方变更、中止现有的上述运作模式,乙方不得将上述品牌产品给其他任何第三方生产及供应,否则按乙方违约处理,乙方需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3、本合同有效期间,如上述品牌货物甲方不能生产,并经过甲方同意的,乙方可向第三方采购。
4、甲乙双方应及时共享各自的服务信息、公司动态、用户需求等经营信息,并保持定期互动更新,不断加深了解,以开展更进一步的合作。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协议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除非本合同已提前终止,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本合同的书面请求。
第三条供货细则
1、订货合作细节
供货协议1)每次购货的数量、规格型号用《订货申请单》通知甲方,一般货期天,乙方应合理安排订货计划。
2)甲方收到乙方的《订货申请单》后,及时向乙方反馈货源情况,乙方必须及时签复由甲方提供的《订货确认单》。《订货确认单》可用邮件或传真的形式传递。
3)乙方如更改当次订单须于自下单之日起的24小时以内通知甲方相关人员,并以更改后的日期为准,否则相关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4)甲方发送《订货确认单》后安排发货,并通知乙方。乙方在签收货物后的五日内需将货物的货款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5)本合同的履行地(发货地)为甲方仓库,乙方可委托甲方代办运输手续或派车到甲方自提,运费及运输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承运人的具体地址、名称及,承运人的签字甲方均予认可;如未提供的,发生一切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6)乙方到货验收货物时,应会同承运司机现场进行验收,如发现有产品破损、货差须由乙方要求承运方赔偿。所有到货差异问题,必须在到货后72小时之内回馈给甲方,72小时内无回馈或无承运方相关证明的,视为此批货物无任何异议;过期回馈,由乙方自行承担。
7)货物交付地点为固定地点:,乙方不得随意变更货物交付地点。
2、质量要求
乙方保证向甲方供货的“瑞山天泉”产品均为原装正品,具体产品质量及要求,以该正品产品相关样品为准。
3、包装要求:
货物发货时按乙方要求包装,产品封面及风格设计由乙方自行提供,甲方需按乙方设计要求进行产品封面及风格设计,如乙方提供设计方案造成产品额外包装费或人工费用,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对所有货物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适于运输、装卸操作,保证在正常装卸和操作条件下货物能够安全无损地抵达现场。第四条保密
双方承诺严守商业机密和商业诚信,对于本协议及由对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未经对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给第三方,以维护双方利益,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情况除外。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持续有效。
第五条违约责任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均应友好履行本协议所列事项;
2、如在协议期内单方违约的,若对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守约方有权依照本协议向法律申诉的权利。
3、如乙方单方违约的,乙方赔偿甲方违约金万元整人民币。
4、如甲方单方违约的,甲方赔偿乙方违约金万元整人民币。
第六条不可抗力
如果出现严重阻挠任何一方履行协议义务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此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该方应当无任何迟延地通知另一方关于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受影响的程度,并出具有权机关的证明。受到影响的义务履行部分应当推迟到不可抗力事件程序后完成。
第七条通用规定
1、双方均同意,任何一方如有违反此份协议中所规定,其必须为此付出赔偿。如果赔偿不足以填补损失,则违反规定者需另外再支付额外的赔偿费用。
2、双方均确认,此份协议中的各自联系地址均有效。如果一方有改变地址,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改变地址的一方需承担由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3、双方均确认,此份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均已读、已理解并且确认,经签署后,此份合同将具备法律效力。
4、有关于执行此份协议的订单、发票、对账表等文件用传真或是邮件发送,均可接受并有效。
5、协议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本协议的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协议或附件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需以书面作为并经双方当事人签署方能生效。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此份协议应一式两份,由双方共同签署后,立即生效,乙方和甲方应各备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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