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委托方:
设计服务方:
签订日期:
委托方:
设计服务方:
委托方委托设计服务方承担[ ]规划设计技术服务,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划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规划项目批准文件
其他:
第二条设计依据
委托方给设计服务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委托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设计服务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村镇规划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号)
其他: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合同书
中标函(文件)
委托方要求及委托书
投标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名称:
规模:□ 用地□ 人口□ 其他
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
设计内容:设计说明、图件。
第五条委托方向设计服务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地形图纸(比例尺[ ])
□地形图电子文件
□其它资料
□时间:
第六条设计服务方向委托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蓝图[ ]套
□彩图[ ]套
设计合同□说明书或文本[ ]套
□时间、地点:
第七条费用
根据本合同第条款的相应规定,经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万(大写:人民币)元。
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规划设计审查后,按批准的规划设计规模
核算设计费。规划设计间如遇规模或内容调整,则设计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支付方式
本合同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计万元(大写: )作为定金及启动资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设计服务方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委托方支付设余款,计万元(大写: ),经过设计成果论证后七个工作日内,委托方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第九条双方责任
委托方责任
委托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服务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委托方不得要求设计服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委托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天以内,设计服务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委托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天以上时,设计服务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委托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服务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委托方应按设计服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服务方支付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委托方已同意,设计服务方为委托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服务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方应根据设计服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委托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服务方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服务方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委托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服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服务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天以上时,设计服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委托方。委托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委托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委托方要求设计服务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服务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委托方应支付赶工费。
委托方应为设计服务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规范、部门及地方规范由委托方负责解决。
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服务方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设计服务方责任
设计服务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出现、、、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设计合同有效年限为[ 两]年,超期后如仍须执行时,合同双方进行延期确认。
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设计服务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服务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服务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委托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由于设计服务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合同生效后,设计服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服务方应双倍返还委托方已支付的定金。
设计服务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委托方与设计服务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规划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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