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封志晔(1965) ),男,河南南阳人,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
2005级博士生,主要从事刑法学和犯罪学的教学与研究。
2006年第5期N o 152006 Journal of Ch i nese P eop l e p s Pub lic Secur ity U n i versity (Soc ial Sc i ences Edition) 总第123期Su m 123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洛法罗犯罪学思想研究
封 志 晔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摘 要> 加洛法罗的自然犯罪观是道德犯罪学的启蒙,他从基本道德出发构建犯罪概念、犯罪
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对西方犯罪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社会的性质不断发生城市化和异质化,导致道德呈现功能退化和异质化。重新解读加洛法罗,对中国以德治国,以法治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 道德犯罪学;自然犯罪观;犯罪理论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140(2006)05-0079-04
c轮是什么意思在众多的犯罪学家中,拉斐尔#加洛法罗(Raffaele Garofalo ,1852-1934)是最为特立独行的一位。他首创的道德犯罪学,以道德为工具研究犯罪现象,横亘于伦理学和犯罪学之间,其边际程度之高可称为/缘际学科0,犹如车之轴辐,将相去甚远的车轮紧密连为一体而运转自如。然而长久以来,加洛法罗的道德犯罪理论因其生物学派的师承而遭人病诟,连带其颇具创意的思想也被人忽视以致默默无闻,人们普遍认为加洛法罗对犯罪学的影响不如龙勃罗梭和菲利大,以致逐渐被人们遗忘,甚至有人称加洛法罗不过是/犯罪学第三代人物0[1],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理论界将犯罪生物学派斥之为资产阶级伪科学而全盘否定。平心而论,加洛法罗的道德犯罪学虽然颇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其犯罪学研究独特的道德视角无疑是新领域的启蒙,对犯罪学乃至刑法学的影响犹如随风潜入的细雨,其泽绵绵,至今不绝。在倡言以德治国,以法治国的今日中国,重新解读道德犯罪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道德犯罪学的基本理论观点
虽然加洛法罗执著地自称其犯罪理论为/自然犯罪观0(Theory o f Natura l C ri m e ),但是其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全部建立在道德,尤其是普遍的基本道德这一基础之上。在其名著5犯罪学6中,加洛
法罗把犯罪分为/自然犯罪0和/人定犯罪0。对于这一分类,我国犯罪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误解,认为其/自然犯罪是根据行为是否缺乏反自然的道德观念决定的,而人定犯罪是根据需要由法律规定的,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1]402。实际上加洛法罗认为:
/在一个行为被
公众认为是犯罪前,所必需的不道德因素是对道德的伤害,而这种伤害又绝对表现为对怜悯和正直这两种基本利他情感的伤害。而且,对这些情感的伤害不是在较高级和较优良的层次上,而是在全社会都具有的平常程度上,而这种程度对于个人适应社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可以确切地把伤害以上两种情感之一的行为称为自然犯罪。我已试图表明那种认为犯罪是一种既不道德而且有害行为的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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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说法是毫无意义的。其实不止如此,它还是一种决定性的不道德行为0[2]。从中可以看出,区分自然犯罪和人定犯罪的是普遍的基本道德。犯罪是对于利他主义道德的侵害,自然犯罪是对怜悯和正直这两种普遍的基本道德的侵害,人定犯罪是对其他特殊的非基本道德的侵害,而只有前者才应该是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加洛法罗的犯罪分类完全建立在其道德分类之上,所以更准确地说,其自然犯罪观应称为/道德犯罪学0(M oral C ri m i n ology)才对。
液体温度计加洛法罗的道德犯罪学可简单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道德的结构
道德是生存需要的进化,是从利己主义向利他主义的进化,这种进化同社会的进化是同步的。利己主义是动物生存需要的本能,这种本能驱使动物以求得个体及种族的生存为前提而规制其行为。当人类从动物体进化为社会,人与人的相互分工依赖使利己主义演化为利他主义。利他主义的对象随社会分工复杂化而逐步扩大其外延,沿着家庭)家族)社会)民族)种族)全人类的路线发展。处于进化路线不同阶段的人有不同的道德观,但是存在于一切文明社会的最普遍,最基本的道德是相同的,即怜悯感和正直感。
(二)犯罪的概念
自然犯罪是对人类共有的,最普遍的基本道德即怜悯和正直的侵害,因而可以划分为两大类: 11伤害怜悯感的犯罪,包括:(a)侵害人的生命和所有意在对人产生身体伤害的行为方式,如故意施加身体痛苦,伤害和虐待。(b)立即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痛苦的行为,比如诱拐妇女和儿童。
(c)直接造成精神痛苦的行为,比如诽谤,诬告和诱奸。
临时身份证多久可以拿到21伤害正直感的犯罪,包括:(a)对财产的暴力侵犯,即抢劫,和损坏。(b)非暴力但存在违反诚实
情况的犯罪,如,侵占他人财产。(c)以正式或庄严方式所作的对个人财产或民事权利造成间接侵害的陈述或记载,如伪证[2]49。除此之外,侵害非基本道德如宗教、荣誉、爱国、贞洁的行为可能会成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但不属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或者说不属于自然犯罪的范畴。
(三)犯罪对策论
产生犯罪的生物学因素在目前的科学水平下是不可能改变的,而所谓的通过改造社会环境来抑制犯罪由于过高的司法成本而变得不可能,即使这种改造能够实现也会超出犯罪学的研究范畴而成为一种政治学或社会学研究的社会运动,所以犯罪的一般预防是没有意义的。犯罪的特殊预防也仅限于消除、隔离和补偿,在社会环境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对罪犯的改造是徒劳的,因为经验说明,只要个体的文化和道德因素保持不变而且处在同样的外部环境之中,那么,其行为便总是指向同一方向。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如果刑罚结束后罪犯仍被送回到与从前同样的环境和生存条件之中,那么任何通过监禁或任何其他种类的刑罚去改造罪犯的希望都是愚蠢的[2]12。
(四)犯罪原因论
加洛法罗认为,犯罪是由于犯罪人基本道德的缺失,这种缺失有两个可能的原因,即遗传和教育。虽然他倾向于遗传因素是主因,并提出利他主义也可能是一种生物遗传的假说,质疑教育在道德养成中的功能,但最后结论是,很难说道德缺失的原因是遗传作用还是教育作用,因为遗传和教育的影响经
常在同一方面起作用,它们几乎经常来自于同一个人,即父母。家庭教育仅仅是遗传的继续,那些有机体没有留传的东西将会传送下去,它们是通过榜样的力量,以一种相同的,无意识的方式传送的。因此,如果没有遗传或教育的帮助,也就不可能确定另一个影响会达到何种程度[2]230。物理学中的/海森堡测不准原理0认为,某些成对的物理变量,如位置和动量,永远是互相影响的。虽然都可以测量,但是不可能同时得出其精确值。在犯罪学研究中,个体犯罪原因无非遗传和教育这内外两种因素,它们是一对相互影响的变量。犯罪学家可以单独对二者进行研究,正如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已做的那样,但是不可能科学地测量二者在犯罪成因中的具体作用。由此而来的一个可能结论是:建筑全面科学的犯罪原因论是不可能的。加洛法罗的犯罪原因论可以说是犯罪学研究中的/测不准原理0。在中国犯罪学界,汗牛充栋的犯罪原因研究并不影响犯罪数量的不断增加,也许错不在研究内容,而在于研究本身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二、道德犯罪学的时代局限
在加洛法罗的时代,道德的力量是巨大的,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最重要的角,是社会主要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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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控制手段。从道德的角度来研究犯罪,是自然而然的方法。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社会的性质不断发生城市化和异质化,导致了道德在社会中作用的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城市化的发展使道德呈现功能退化
和工业化伴生的城市化,使道德在社会控制方面呈现退化的趋势,法律在不断地进化、完善和普及,代替道德成为城市社区中第一社会行为规范。法律不再是道德的提炼和延伸,大量与道德规范无关的行政法规的出现,使法律和道德渐行渐远,在很多方面甚至出现了法与道德的冲突。在城市的市民社会,人们更关心的是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合法而不是是否合乎道德。
甄嬛的孩子另一方面,道德赖以生存的社会舆论和亲密人际关系在城市中被大幅削弱,城市中正规的角交往和钢筋混凝土建筑的居住方式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传统互动模式,使道德对人的约束力大大减小。这一切都使道德在社会控制力上退化为次要地位。
(二)社会异质化导致了道德异质化
工业社会的社会分工日益精密,社会成员之间由于职业的不同而产生了不同的文化观念,社会不再是由个体成员直接组成,而是由个体成员首先组成种种亚文化体,这些亚文化体再组成社会。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文化冲击和融合,无日无时不在发生着。道德也被社会的异质化割裂为很多的小体道德,呈现很大的异质化状态,即社会中缺乏主流道德,大量存在不同的亚道德。这些亚道德相互之间在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审美观念甚至性观念上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在往日的同质性农业社会中威力巨大的道德在现代化社会中的作用日渐衰落。
道德的社会功能的衰落,必然带来道德犯罪学的终结。其实这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任何一种理论都会受到历史局限性的影响,都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时沉时浮。尽管其中许多理论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之中,但是它们作为理论发展的一个链环和思想大潮的一个波浪,衔接了理论的不断前进,推动了思想浪潮的向前发展,从而对后世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
三、道德犯罪学的理论影响
每一个学科的创始人或启蒙者都是学科的定向者而非研究者,犹如孔德之于社会学,孟德斯鸠之于刑法学和龙勃罗梭之于犯罪学。他们的具体研究内容由于学科处于幼稚期而殊不足观,但是其对于学科框架的建构和学科精神的阐述却因后来者的继承和扬弃而薪尽火传。加洛法罗的自然犯罪观因时代局限和过于理想化而淡出犯罪研究的中心领域,成为教科书的一个注脚。但是其犯罪不是违犯法律,而是对基本道德的侵害的观点,却对犯罪概念这一犯罪学乃至刑法学的基本出发点的构建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在犯罪的本质是什么这一问题上,刑法理论界存在法益保护和伦理维持两种观点。前者认为犯罪行为是对他人利益的侵犯,后者认为犯罪行为是对伦理道德的侵害。在加洛法罗看来,这两种观点实际上存在交叉的部分,即那些既侵害他人利益又损害伦理道德的犯罪,才是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不仅是侵害道德的行为,而且是特定的侵害道德的行为,即对正直感和怜悯感的侵害,也是对他人利益的侵害,因为道德的核心就是利他主义。加洛法罗的思想在同时代或后来的学者们的理论中时有体现,直接启迪了西方犯罪理论和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宾丁在其巨著5规范论6中论述犯罪的本质
时就提出,犯人所侵犯的是规定其准则的一般法令中的行为法及该行为法中所表现出来的行为规范,而非刑罚法规。即刑法中的犯罪并非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中所规定的应被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而成立,而是由于行为人违反了刑法制定之前便已存在并成为刑法前提的规范,这种规范是数千年来积累下来的社会遗产而为人们所熟知,在理论上存在于刑法的外部但先于刑法而独立存在[3]。迈耶在论述其文化规范论时也认为,犯罪是对文化规范的违反,即对宗教、道德、风俗习惯、职业规则等决定人们行为的命令或禁止的违反。没有文化规范上的要求,行为人便不能被科处刑罚。从宾丁的规范和迈耶的文化规范中,可以看到加洛法罗基本道德的影子,并在此基础上导致了后来贝林格犯罪构成理论的产生。
荞麦的营养价值四、道德犯罪学的启示
细心的学者可以发现,加洛法罗虽然认为犯罪是由于行为人基本道德感的缺失,但并没提出培养人的道德感来预防犯罪的观点,只是强调隔离、消除和补偿等特殊预防措施,并且对龙勃罗梭的罪行共栖理论和菲利的刑罚替代物理论不以为然。同属意大利学派,为何在犯罪矫正上观点如此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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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加洛法罗实际上认为道德培育具有难以逆转性。在道德培育上存在着一个美芝悖论。柏拉图在其5美芝篇6中提出:一方面,道德培育意味着对于真善美的追求和向往,它在逻辑上以主体已具备良好道德为前提,如果缺乏善的德性,显然难以将善确立为追求目标。另一方面,既然主体已经具备良好的道德,那么道德培育就变成多余的了。美芝悖论同加洛法罗的观点不谋而合,加洛法罗认为:人为创造道德天性是不可能的。以一个缺乏道德意识即怜悯天性的成年罪犯为例,试图通过教导的方法对他的天性进行谆谆教诲,其结果将会怎样呢?他将会获得的只不过是看法而已。他将会知道什么是善行,但如果恶行能给予他快乐,他仍然会去实施恶行[2]236。
同时,加洛法罗又认为罪犯的改造并非完全不可能。他说:这绝不意味着无法改变犯罪人的行为。而且当他们的环境得到改变时,当新的生存条件使他们确信诚实劳动十分必要时,当他们明白掠夺性生活已失去任何吸引力和利润时,这种改变便会实现[2]12。
可以看出,道德培育实际上是一项社会工程,美芝悖论之悖在于将道德培育孤立片面地理解为对于个体的说教。从社会学的角度看,道德培育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部分,而个体社会化是环境的内化而不是某种理论的内化。单纯的道德说教如果和环境相背离就会变成一种看法,个体的行为只会遵循客观环境的运作规则。只有改造社会环境,才能实现良好的道德培育。但是正如加洛法罗所认为的,在改变社会条件方面不要有过高的希望,菲利的改造计划是那样的不合实际,实质上是等于对整个社会的彻底大检修[1]403。
=参考文献>
[1]邵名正1犯罪学[M]1北京:众出版社,1987:
404.
[2]=意>加洛法罗1犯罪学[M]1北京:中国大百科全
书出版社,1996:44.
[3]马克昌1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M]1北京:中国
检察出版社,1996:220.
(责任编辑孟庆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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