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法学出路答客问
作者:冯象
来源:《文化纵横》 2014年第6期
    [文章导读]今年5月,冯象教授在武汉参加“社科法学连线”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组织的一次会议。会议期间,冯象教授参与了三位青年法学家主持的一次学术活动,与青年学者、部分学生展开对话,议题颇广、论旨颇深。本文即是这次对话的精要,本刊发布,以飨读者,寄望引发大家对中国当代法律教育与法治建设的省思。
    冯象
阿斗的江山歇后语    法律教育的失败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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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斯特】接班人问题,我的讲座《要当心假先知》有所关注。我在《法学的历史批判》里也提了一句,称之为20世纪中国革命的一大历史教训(见《北大法律评论》13:2,2012)。如何反思,总结经验,开辟新路,我以为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也是当前一切进步思想的艰巨探索的总背景。体制内,新世纪的病症,则没那么复杂。主要是干部的选拔培养与组织官僚化了,搞出一堆死杠杠,像年龄、学历
、秘书渠道、政绩指标等等,很多问题都是由此而来的。例如高校,怎么会走上这条邪道的?做老师的,不要求他好好教书育人,成天“评估”甚至“国际评审”他的论文发表、申请课题、学科基地、排行榜名次什么的。难道主事者不知道,这些花招损害学术糟践人才不算,引发了多少腐败,国家的经费也就是老百姓的钱,都打水漂了?当然不是。他只是在应付干部考核罢了。为官一任,必须出政绩,才能升迁。于是把压力转嫁到老师们身上,玩起了核心期刊、英文发表、影响因子的游戏。打着“世界一流”的幌子,其实是官僚制度的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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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具体到法学,接班人的困境又是如何呈现的,出路在哪呢?我指的不是师生间的知识传承,也不是学术梯队的建设。这儿我想讨论的,是更新我们的法律教育,抛弃旧法学而重建伦理的可能。
    今天的法律教育,整体上是失败的,我把它称作“旧法学”,因为它接续的是解放前的旧法统、旧思想、旧生活、旧人物。外面贴几张万国牌的新标签,花花绿绿的,用你们的话说,“高大上”;揭开看,一大股霉味儿。方法上,它是法条主义循环论证,就是从法规——往往不是中国的现行法规,而是外国学者和外国教材讨论的外国法规——里面搬出一两条原理,据此诠释该法规的条款文字,界定若干“典型案例”;然后反过来,用这样诠释界定了的条款案例,来“发现”那原理的定义、范畴及效力。价值观呢,则是不遗余力地贬低公共道德,消解职业伦理,培育一种反民主的精英感;其学理上的表现,便是教条主义盛行。
    我在清华,常有同学我“解惑”。清华有一项制度,叫暑期社会实践,学生都得参加,到中西部贫困县、边疆兄弟民族地区、国企私企和政府部门去搞调研。有老师带队的,也有学生自己联系组织的。虽说是走马观花,但走两天基层,稍稍接触实际就会发现,课堂上学来的知识不管用了。所以很困惑,法治建设三十五年了,怎会是这样?我的建议是,小课堂和大课堂,两头抓。就本科而言,头两年打基础,了解掌握旧法学的一般原理及其术语、教科书结构。这要靠一点死记硬背。教条有教条的用处,以后参加工作,给领导起草报告,写个法律意见书或者模范法官的先进事迹之类,要用它搞包装。后两年调转头,跳出教义学的循环论证和伪命题,拿在社会大课堂碰到的真问题、真矛盾,来批判前两年小课堂里灌输的教条。这样,到毕业的时候,便能养成批判性思维的习惯,法律教育的更新与职业伦理的重建,就有希望了——有了“救救孩子”的希望。
    【答柏峰】法权的教义跟神学教义比,呵呵,那是小儿科了。但神学一如宗教,是人的发明而非神的设计,如犹太拉比指出。不,《圣经》不仅是“教会的愧疚”(德国思想家勃洛赫语),也是神学教义的坟场。不批判地审视古往今来的各种教义,是做不了《圣经》的学术译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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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本上说, 法权的教义是徒劳的伪业,传道人所谓“嘘气”,“当风的牧人”(《传道书》1:14)。首先,它只是一个工具性的教学体系,本身并不能支撑信仰,成为道德生活的律令。这种“理性人”学说,因为缺乏超越性的价值关怀,是无力承载博大的宗教精神的。其次,在中国它纯属虚构,没有任何立法的基础,也不见于司法实践。它的诞生和成长,完全是为了满足一个产业的需求,即法律教育。
法学是“”以后恢复的学科,底子薄,起步晚,人称“幼稚”。所以只能采取“拿来主义”,抄民国的、台湾的及日本的、西洋的。这样成本低,见效快。可是一旦做此选择,从业者日多,就形成了路径依赖,俗话叫“饭碗”——天下什么事最大?吃饭的事最大。吃饭的权利,咱们得尊重。但是第三,既是虚构,就意味着,它除了用于教学或借以谋生,没有人会认真对待,包括吃这碗饭的法学家自己。
    所以,法权的教义最重要的功用,是意识形态的。我讲个小故事:今年三月,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先生到清华公管学院作报告,有人提问:为什么经济学家预测经济,总是不准?他说:不奇怪呀,经济学不是做先知。那经济学是干嘛的呢?这位诺奖得主的解释可有意思了:西方社会受基督教影响,许多人发了财,会有一种负罪感。耶稣说了,富人进天国,比骆驼穿针眼还难(《马可福音》10:25)。怎么办呢?于是,经济学就派上用场了,就是给富人提供心理安慰,抵消基督的谴责。我觉得这话颇有洞见,因为西方主流经济学确实有很强的空想性质(详见陈平)。而新法治的意识形态效用,也是心理安慰。安慰谁呢?不是官员企业家,也不是小商小贩和卖苦力的,而是中间这一块,城市白领即中产阶级。这些人知道自己发不了财,心里有怨气,但又丢不掉幻想;焦虑之中渴求抚慰,就抓住“契约自由”“产权神圣”和“程序正义”的口号,不放手了。
    法教义学是学界主流,是掌握核心期刊话语权的一方;社科法学虽然做的不错,但人少,连个勾心斗角排座次的学会也没搞起来,是弱势体。我们一贯的态度,是站在弱者那边讲话,因此今天不能说法教义学的好话,叫它出出丑,给你们年轻人留个负面印象,将来好拿它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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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教义学?还是法律教条主义?
    【答斯特】历史上,文艺复兴以降,法律人的政治立场往往是偏于保守或者反动的,与人民大众为敌,从英国革命、法国大革命一路下来到现在,基本如此。
    提起法学“保守的品性”,让我想到1980年代以来,美国对中国学术的巨大影响,法学亦不例外。目前的局面是,民法、刑法囿于传统,学者的论著,跟民国法统和德国日本的教义学走得近些。别的部门,如商法(包括公司、金融、知识产权),诉讼法,甚至行政法,都很受美国的影响。宪法同法理这一块,就更明显了。近年来西方法学著作的翻译出版,生意十分兴隆,这里面,美国绝对是大头。
    言必称美国,当然也是教条主义;食洋不化,本是新法治的设计。但美国化有弊也有利——特别是,如今大学喜欢折腾那个“国际化”,鼓励英文发表,实际是服务美国,甘愿给人做嫁衣裳——利在哪儿呢?冲击旧法学。不是新思想的冲击,那不是主要的,因为美国的学说、美国的经验,归根结蒂,解决不了中国的问题,就像它帮不了菲律宾、乌克兰一样。我指的是这一前景:大部分法学领域日渐美国化,而民法、刑法却化不了,只能继续抄德国、抄日本。这样一来,新老教义扞格不入,就撕裂了旧法学的架构,把那一层伪装,所谓中国属于“大陆法系”的教科书定义给剥去了。到那时,法学这个教条主义重灾区,会不会有更多的人加入中国道路的探索,甚而“冲破思想的牢笼”呢?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答成凡】您举出的门派,除了马克思主义,的确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忘了这政法制度是谁建立、
谁领导的。我们同学上的各门课程,从来不讲共产党。课本从第一页到末页,都是假设中国的法律跟党无关,只当作外国输入的原理学说,这么一条条一套套讲述。立场鲜明些的,即品性“保守”乃至反动的,也不过是把新法治视为一匹特洛伊木马:建设成功之日,便是改朝换代之时。不幸的是,这木马肚子是空的,里面一个希腊人也没有。而中国特的法治,如全国人大宣布的,已经“基本建成”有年了。当然,“教义们”可以否认建成,并在学理上——要知道,真正的教义是重学理的——把建成的要件设定为“红旗落地”或者类似的事件。然而,那恐怕超出了法治的分野,是另一种性质的对抗了。
    因此法学的重新出发,一个简单的做法,便是直面现实。我在清华,因为要带知识产权的博士生,开了一门选修课,开放式的,谁都可以上,叫作“知识产权与中国革命”。有同学不解,觉得新奇,怎么是讲“中国革命”?我说,是呀,今天中国老也“完善”不了的产权制度,人们对产权又爱又恨的矛盾心理,不都是革命的孩子么?换言之,必须“恢复”执政党在知识产权,及整个政法体系中的地位,而不是假设在中国,知识产权可以是独立王国,不受党的管制——假设法权仅靠几条抽象的教义即能运作了——只有那样,才能揭示新法治的真面目,分析批判它的方方面面。否则,它只是一堆苍白的术语,译得错漏百出的洋教条。
    至于把马克思主义法学也归于教义,我觉得多少有点“政治正确”了。马克思主义作为官方意识形态而教条化,与它对资产阶级法权和法学的深刻批判,这两方面我们不能混淆。尤其在今天,马列主义几乎成了网络敏感词,连官媒也不许多讲,法律教育更是对它严加防范。这样“一个幽灵”(ein Gespe
nst),每天遭受着“神圣的围剿”,恐怕做不了教义吧。所以,我们的问题应该是,为什么曾经的教条,竟成了“政治正确”的禁忌?在这变教条为禁忌的历史过程中,新法治起了什么作用?这样问一问,看似芜杂的现象便容易理清头绪了。
    回到您那个精彩的比喻,确实咱们法学可以分许多教义流派,武林似的。但如何分析批判,却不能被那些花拳绣腿和咒语般的术语迷惑了;我们出手,要点它的“命门”,封它的“真火真水之宅”。这穴位在哪儿?就在对那幽灵的最恐惧处。提住那儿,轻轻一点,它立时瘫痪!
    【答成凡】用武林来比喻法学的界别流派?这个好玩。您说少林、武当是主流,这么类比,放在新法治或形式法治身上,真是再合适不过了。我们知道,武侠小说写的那些精妙绝伦的武艺,都是文人虚构的,跟古人的技击、现在部队训练的格斗术,是风马牛不相及。恰好我们的主流法学也是花架子,只能在核心期刊里飞檐走壁,立门派结恩仇;出了课堂,就没它的事了。当然,课堂本身也是一事,而且重要性不亚于司法执法、解决纠纷。什么事呢?那就是诸位上大学,接受新法治意识形态的规训,成长为“先进文化”和“先进生产力”所需的顺服的劳动力,那个名为“公民”或“理性人”的利己者。
    我最近比较关注的,是这事的反面。写了一篇文章,大家可能看过,题为《国歌赋予自由》,发表在《北大法律评论》(15:1, 2014)上。原本是去年在法兰西学院作的报告,讲农民工的团结及其理论意义。相比之下,包括法律人在内的知识分子就乖得多,不易团结,因为受规训久了,信了个人主
义那一套,不敢反抗。或者因为受的压迫较轻,又是个体劳动,抱着小资产阶级的幻想。比如之前提到的高校乱象,年轻老师被逼着炮制论文,伺候核心期刊,大学里弄虚作假成了风气,老实人倒霉,动辄要淘汰他们。会不会团结起来,向农民工学习,成立自己的维权组织,同校方谈判呢?我想,这条邪道走下去,总有一天会让劳动者觉醒,促成新的统一战线。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伦理重建或价值批判,因此是社会苦难滋养并见证的一种精神。它的确不是小课堂讲授的知识,而是大课堂“日日新”的斗争。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伦理重建的可能性,其理想的根基,是“好人受苦”的问题(详见《信与忘/约伯福音》)。好人受苦是社会不公的集中体现,而私有制下的社会不公,是靠私有产权和契约关系来遮掩的。我在《国歌》一文中说,“农民工的团结,显然不属任何法定的‘权利’,而是源自对法权的克服,即人对历史、对自身的正确认识或觉悟”。同样,法学的重新出发,也一定要违背“法权的教义”(Rechtsdogmatik)。因为,正如《国际歌》唱的,“‘平等’要求另一种法律”;不然,劳动者就别想做“天下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