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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现代科技的发展宪法(学)的关系让我轻轻的告诉你
谈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宪法(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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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宪法(学)的关系
内存技术摘要:现代科技发展十分迅猛,对宪法和宪法学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文章两位作者就现代科技发展对宪法(学)发展的贡献,现代科技发展对宪法(学)的冲击和挑战,特别是器官移植与生命权、克隆人与宪法价值、基因检测与公民的平等权、信息传播与公民的隐私权、因特技术与宪政体制和基本权利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宪法(学)也不是消极地应对科技的发展,而是积极地回应,一方面给现代科技的发展提供支持,另一方面也为限制现代科技发展的负面效应提出有效的对策。现代科技的发展应该回归到宪法的价值体制之内。关键词:宪法宪法学现代科技科研自由的界限韩大元:最近,国际宪法学界非常关注现代科技与宪法学问题的研究,作为宪法学综合化的重要趋势,这一课题值得我们关注和认真研究。今天我们一起讨论一下现代科技发展与宪法、宪法学之间的关系。王贵松:作为您的[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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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宪法(学)的关系的界限问题。如果人类只关注现代科学技术给人类生活带来的福音,而忽视可能带来的“灾难”的话,宪法的存在就会失去基础,人将失去主体资格。当我们谈到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功能时,通常把功能分为积极功能和消极功能。一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能够造福于人类,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宪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保持一致;而另一方面,科学技术发展的负效应可能危害人类社会,偏离宪政追求的目标,侵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价值。当科技的发展偏离主体的意志与利益时其社会作用只能是消极的。冲突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科学技术发展与宪法价值之间并不始终处于相互平衡协调的状态,由于主体意志的不确定性,科技发展的目标与某些内容给现实生活可能带来消极的影响。特别是,如果科学技术的发展缺乏自我约束机制的话,这种冲突可能更为尖锐。科技发展与宪法价值的
冲突首先表现在科技异化现象的出现。当科技的总体发展战略脱离宪法价值制约时,理应为人类造福的科技成果可能给宪法价值带来损害。比如,科技发展带来了核武器的竞争、军事产业的过度发展、地球环境的破坏等后果。利用核技术、[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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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宪法(学)的关系科学技术发展相冲突的表现之一。王贵松:近日,北京各大媒
体纷纷报道:令人防不胜防的“”流入京城了。监听者预先植入一组电话号码到内,只要按程序输入欲监听的电话号码,它就能对该电话的语音进行拦截并储存,总录音时间可达二十小时以上。被监听中的被监听者完全不知情,不会发觉任何异样,被监听手机原来所有通讯功能不变。这种行为应该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一种极大侵犯。国家如果不采取措施进行规制,那是行政的不作为,其后果实在不堪设想。韩大元:是的。只有法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才能采取措施进行监听。《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公民的隐私权是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没有宪法和法律授权的个人和组织是不能进行监听的,否则就是违法。值得注意的是,制定并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而在1995年,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两者对比不难发现其中的差别。这里偷拍偷录的证据,我以为是非法的,是不能采信的。即使是夫妻双方,也不能相互侵犯宪法上的公民的地位,不能削减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享有。偷拍偷录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在有关第三者案件中可以采信偷拍、偷录证据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非法证据的合法性,这是不妥当的。这实际上就是国家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侵犯。王贵松:取得这些资料的具体情形是千差万别的,比如银行内的录像与去别人家安装窃听器,前者虽未经储户同意,但是合法的,后者则是非法的。关键是这些资料的获取不能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
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有的媒体声称,这一司法解释会促使私家侦探的出现。韩大
元:我对私家侦探也是持否定态度的。侦查权是公安检察机关所特有的公共权力,其他任何公民或团体均不得侵犯。王贵松:可是国外也是有这样的例子的。韩大元:各个国家的具体制度背景是不一样的。例比如,美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持的权利。实际上就是确认了人民的自卫权。这是有它特定的立宪背景的,没有废除也是很大程度上困于军火集团的压力。但我们国家可以规定这样的权利吗?私家侦探不过拿了雇主的钱,跟踪别人、监视监听别人。他这种行为对别人的隐私构成了威胁,他的合法性来源在哪里呢?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民无权调查情况,他完全可以自己或委托律师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王贵松:嗯。您上面讲的主要是隐私权的问题。在宪法学发展的历史上,每次重大的科学技术的发明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宪法理论的发展进程,推动宪法学从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目前,我们已经进入了因特时代。因特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方便了公民权利的行使,拓展了公民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空间。有的学者从三个方面探讨了发展对民主的积极作用:一是发展削弱了集权控制的能力;二是发展改善了民主参与的技术手段;三是发展凸现了少数派权力。由于因特技术的发展,公众参与政治的热情得到提高,参与方式日益多样化。学者们普遍认为,伴随着因特时代的到来出现了电子民主主义的新现象,它作为代议民主主义的补充,有助于发展直接民主主义。在立法权的构成与活动方面,公开性、民主性、协调性与生活化始终贯穿在立法权运作过程之中,使立
法权更加贴近百姓的生活,增加社会成员参与立法过程的现实可能性与多样化的途径。在行政权方面,通过信息公开推进参与民主主义理念的实现,传统行政组织体制下存在的行政秘密主义也将转变为行政公开主义体制,扩大行政的民主基础;因特技术推动了以管理为主的管理型行政体制向以服务型为主的行政组织的转变,扩大行政的民意基础;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得到提高等。知情权本身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对于协调国家、社会与公民的相互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人类在因特时代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地表现思想与意志的多样化的手段,通过各种形式推动宪政体制的民主化进程。它的对宪法和宪法学的冲击或者说挑战又体现在哪些方面呢?韩大元:关于因特与宪法学发展的相互影响问题,我写过一些文章。因特技术的迅速发展与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运用给现代宪法学的研究带来了新的课题,适时提供了宪法学发展的机遇。因特技术的发展首先在宪法学的基本范畴领域产生重要的影响,推进宪法学理论推陈出新的局面。一方面,因特技术的成果直接成为宪法的调整对象,或者直接影响宪法学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及其原则的发展与变化。另一方面,由于在线空间的出现,传统
宪法学理论中的主权观念面临新的挑战,使构成国家主权的各种要素发生相应的变化。主权概念面临的新课题深刻地影响传统宪法理论的结构与范畴体系,要求建立新的理论体系。因为传统的宪法学范畴是以现实空间的法律关系的调整为出发点而建立的,对在线空间的各种宪法现象的调整缺乏必要的理论准备与认识工具。在反映、协调民意的过程中,宪法学所确立的范畴体系是非常重要的,范畴与
实际调整的社会现实之间应保持内在统一性。在因特时代,人们普遍公认的宪法概念、宪法功能、宪法调整方式等都会发生变化,需要在实践中逐步确立适合现实需求的理论体系。因特技术的迅速发展对现代宪政体制的结构与运行也产生重要影响。首先,政治参与方式发生变化。的信息容量大,传播速度快,在客观上要求宪政体制在更大的范围内反映民意,依照民意的需求调整运行机制。如果宪政体制的运行与民意之间缺乏协调的话,宪政体制的运行就会遇到障碍,宪法体制就会失去必要的社会基础。其次,民主政体在因特技术的影响下表现出新的特点。由于获得信息的方便与数量的增加,按照传统宪法理念建立的民主政体面临新的课题,理念与实际体制之间发生新的冲突与矛盾。传统的代议政体是以民意的相对集中为其存在条件的,而因特时代信息的大量增加使民意的集中与提炼具有广泛性与直接性,推动代议政体向直接民主政体的转变。这种转变的主要表现是:国会的运作方式的变化,即国民与选民的自由委任关系实际上变为羁束委任关系,议员们对通过因特而表现的选民的意志与要求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以选民意志作为履行职责的基础;议员活动的透明度的提高推动代议政体的公开化,甚至在不远的将来可能出现议员活动实名制,为选民提供评价议政活动的指标,以实现选民的了解权。这种趋势与传统政体下的投票秘密保护原则发生矛盾。再次,因特技术的发展正在改变传统的权力结构与分配机制。随着在线空间的出现,现行权力结构内部与外部关系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从总的发展趋势看,未来的权力调整机制运作中出现权力结构内部与外部关系并存的两元化的框架,只靠传统的内部关系的规则无法有效地调整在线空间的社会现实。如何把制度内的调整和制度外的调整合理地结合起来是因特时代宪法学研究面临的重要课题。你刚才已经提及了一些。利用信息技
术调整行政组织结构与履行的职责,为国民提供完善的行政服务的“电子政府”的出现将代表未来政府组织的变化趋势。由于因特技术的出现,在司法权领域,传统理论与实际生活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尽管目前在体制上还看不出因特技术的直接影响,但可以预料不久的将来我们可能面临因特法庭,陪审制度向通过因特的国民审判或因特法庭发展。在司法民主主义的发展中,国民的法律意识将得到普
遍提高,司法不再成为远离国民的权力系统,国民的了解权在司法活动中得到充分反映。因此,以公正、公开与民主为目标的司法改革将在因特时代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可以看出,在因特时代,传统的权力结构与功能将会发生深刻变化,需要从理论与结构层面研究具体的解决方案。王贵松:您所说的确实令人深思。因特的发展给宪法学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也给现代宪政体制带来了许多的挑战。从您刚才所说的来看,因特的发展给现代宪政体制的冲击主要还是积极的。当然,这种冲击如果得不到好好的处理,宪法学不能为之提出相应的对策,还是比较危险的。确实,因特给宪政体制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但这种冲击应该说不是因特自身的问题,而是利用因特技术的人的问题。技术的发展只是提供了一种手段,技术本身是很难说有什么是非功过的。关键还是在于利用者的目的吧。宪法和宪法学正是在这种情景下发挥着它的积极作用。宪法学正是在包括因特在内的诸多因素的刺激下得以发展的。我更乐于看到因特的发展给我们的宪政体制所带来的诸多正面的作用,这些对国家的自由化、民主化、平等化都是有着积极作用的。您刚才所说的主要是宪政体制方面的影响。宪法的精义就在于一方面规制权力,一方面保障人权。这两方面不可或缺。有人说,宪法的功能其实只在于后者,就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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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人权。我觉得这是从最终的目的上说的,但从宪法的作用形式来看,说两个方面可能是更准确的。什么都归结为一点,似乎思维就会僵化一点。您是不是能继续分析一下因特的发展给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所带来的挑战呢?这一点跟我们自身可能更密切相关。韩大元:不错。宪法就是要保护人,关怀人。因特的发展给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冲击。在基本权利框架方面,传统的宪法理论是以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的实际权利关系的规定与保障为基础的。但是,出现与现实关系并存的在线空间以后,现实空间中确立的基本权利规则难以起到应有的调整作用,需要以现实空间与在线空间两元化为基础建立新的权利体系。在因特时代,基本权利体系中首先解决信息享有者地位的平等问题,扩大平等权的适用范围。在传统的宪法体制下,人们主要通过舆论机关的报道获取必要的信息,个人之间信息享有的机会大体上是平等的。但进入因特时代后,人们不再仅仅通过舆论机关获取信息,而是通过因特自由地获取信息,出现享有信息的不平等现象。因为从世界范围内看,因特这种技术并没有得到普及,它被特定年龄段的社会成员所掌握。在以物质生活权利平等为主体的20世纪的权利体系向以精神生活的权利平等为特征的21世纪的权利体系转变的时候,应当高度重视信息享有者地位不平等的问题。你刚才也关注到公民的了解权问题。在全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