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级法学研究生班第四学期诉讼法学重点作业题(个人笔记如有选用仅供参考)
 
第一专题  诉讼法学导论
茂密的花1、诉讼产生的原因及意义。
    原因: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来自公权利或他人的侵害,而采取的一种保护行为。
ti2冠军    意义: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制止不乏侵害的持续进行。
4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是什么。
    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传统上认为,空间打不开“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诉讼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全部生命的表现。在此认识下,程序法是形式法,不具有实体的意义,而且仅仅局限于诉讼法。这种把程序法仅仅看成是实现实体法的手段和工具的解释,在自边沁以来的功利主义法理学被发展到极端,程序法沦为纯粹的工具。对程序法的这种认识是片面而错误的。
    在法治国家中,程序法无疑具有作为手段和工具的功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只具有工具的价值,程序法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和价值,它和实体法共同构成法治国家的法律花的英语。对于法治的实现而言,程序法与实体法都是极为重要的,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法治的本质和实现都离不开程序,这一方面表现了程序对于法治的手段功能,但另一方面也表明,法治的价值和理念也反映和应当反映在程序之中,离开了程序,法治的基本价值和理念就不可能实现。同时,程序法本身也具有实体的意义,这一方面表现在程序合成(由诉讼行为所构成的关于诉讼进行的作用机制)对实体法有补救作用,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实体法是通过一环扣一环的程序行为链而逐步充实、发展的,因此程序法不能被视为单纯的手段和形式。另一方面,程序的实体意义还表现在西方宪法的正当过程条款上。
    从法源上讲,程序法与实体法在20世纪不断出现交融的趋势。除了专门解决纠纷的程序法外,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商法等传统的实体法,已越来越多地出现程序法律规范,甚至程序法与实体法交融成为其一个特点。
    因此,相对于实体法而言,程序既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作为手段的程序是法律目的之实现所必须依赖的过程,从这一意义上说,程序具有为实体法服务的功能,但不能因此
认为这是其惟一的功能,因为程序也具有其独立的价值,同时具有目的属性,在一定程度上,程序的正义甚至决定着实体决定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第二专题  诉讼主体
1干部评价、介入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专门机关为何不同。
    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等。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是主要的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一般的诉讼主体。由于各类诉讼在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上不尽相同,所以,各类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包括专门机关也不完全一致。
3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定位及改革出路。
    性质定位: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是我国司法制
度中的重要特,应该说审委会制度在我国法制不健全情况下发挥着积极的作用。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条例》被通过,其规定,省、县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庭长及审判员组成。审委会负责处理刑事、民事的重要或者疑难案件,并为政策上和审判业务上的指导。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其规定在我国各级法院内部建立审委会,将审委会定性为对审判工作的集体领导组织,从事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工作。至此,审委会制度作为一种法定制度正式被确立。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委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改革出路:从司法制度保障司法公正的理念角度来说,改革审委会制度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可以探讨将审委会设置成咨询性质的各专业委员会;规范审委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组成;设置审委会常设机构;规范审委会的工作程序。
第三专题  诉讼的基本原则及制度
1、诉讼的共有原则及其含义。
    1)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原则。第一,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第二,案件审判独立。第三,合议庭审判独立。第四,审判人员独立。第五,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虽然行政审判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但为确保行政审判的独立,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也必须依法进行。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案件中,事实(指的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是了解案情处理案件的基础,在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严格依照法律适用的条件和构成,与事实相对照处理案件。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实际意义就是排除人治,不加入个人喜好,客观认识处理案件。
    3)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对于国家的法律人人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人人都必须毫无例外地依法办事,对任何人都不能歧视,同时禁止任何人谋求不遵守法律,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4)诉讼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
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5)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其基本含义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法律赋予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不得侵害或者剥夺。对于不满感恩的心歌曲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或者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6)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法实行法律监督。不同的是刑事诉讼,检察院对诉讼的监督更加全面、彻底,除了对审判过程进行监督,它还对立案、侦查、起诉、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即诉讼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仅限于审判监督,而且是事后监督。表现为:只有当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才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